「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增訂第二十五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賴瑞隆
賴瑞隆
邱志偉
邱志偉
連署人
劉世芳
劉世芳
何志偉
何志偉
湯蕙禎
湯蕙禎
王美惠
王美惠
賴惠員
賴惠員
陳素月
陳素月
林俊憲
林俊憲
張宏陸
張宏陸
陳瑩
陳瑩
鍾佳濱
鍾佳濱
高嘉瑜
高嘉瑜
許智傑
許智傑
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
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
劉建國
劉建國
吳思瑤
吳思瑤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增訂第二十五條之一條文草案

增訂條文 說明
第二十五條之一 民選首長於任期屆滿前登記為總統、副總統選舉之候選人者,於登記時解除其職務。 一、本條新增。 二、因我國中央公職人員與地方公職人員之選舉係每兩年交錯舉辦,每逢選舉時,現任民選公職人員帶職投入任期有重疊之其他公職選舉,儘管社會觀感不佳又屢有爭議,仍為我國選舉實務常見現象。以總統大選為例,包括2000年的第十屆、2016年第十四屆、2020年第十五屆總統選舉中,皆有現職地方民選首長參選總統、副總統者。 三、民選首長,包括直轄市及縣(市)長、鄉鎮(市)長等,為單一席次選舉區獲多數民意支持,依其競選承諾推動政府施政,並其肩負地方行政機關施政成敗之責,選民也以其施政成效定其去留,此皆民選首長動見觀瞻,更應重視其政治承諾。 四、以2014年我國將直轄市、縣市選舉合併,確立中央與地方選舉採交錯選舉集中投票後之情形,地方行政首長於年底選舉並就任,而在約13個月後舉辦總統、副總統選舉投票。如直轄市長帶職參選總統副總統,不僅給外界騎驢找馬、腳踏兩條船的負面觀感,也易招致為賺取選舉補助款參選之疑,且直轄市、縣市首長為競選活動而請假參選者,即便有指定代理人,其代理人不僅無法代其決定重要政策,亦無須擔負民選首長政治責任,會產生施政空轉、執行延宕且難以課責等問題。 五、綜上所述,現職民選首長帶職參選總統、副總統之現象,其堅持參選者,視為願意放棄原職務以尋求擔任總統副總統職務,因此,登記時應解除其原本的首長職務,其空缺,於依法選出新任首長前,依地方制度法相關規定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