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增訂第二十七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賴瑞隆
賴瑞隆
連署人
劉世芳
劉世芳
湯蕙禎
湯蕙禎
王美惠
王美惠
賴惠員
賴惠員
陳素月
陳素月
劉建國
劉建國
陳瑩
陳瑩
鍾佳濱
鍾佳濱
高嘉瑜
高嘉瑜
許智傑
許智傑
林俊憲
林俊憲
張宏陸
張宏陸
邱志偉
邱志偉
吳思瑤
吳思瑤
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
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增訂第二十七條之一條文草案

增訂條文 說明
第二十七條之一 民選首長於任期屆滿前登記為其他公職選舉之候選人者,於登記時解除其職務。 一、本條新增。 二、因我國中央公職人員與地方公職人員之選舉係每兩年交錯舉辦,每逢選舉時,現任民選公職人員帶職投入任期有重疊之其他公職選舉,儘管社會觀感不佳又屢有爭議,仍為我國選舉實務常見現象,如2020年總統副總統暨中央民意代表選舉中,有一位直轄市長參選總統,五位鄉鎮(市)長參選立法委員。 三、民選首長,包括直轄市及縣(市)長、鄉鎮(市)長等,為單一席次選舉區獲多數民意支持,依其競選承諾推動政府施政,並其肩負地方行政機關施政成敗之責,選民也以其施政成效定其去留,此皆民選首長動見觀瞻,更應重視其政治承諾。 四、民選首長帶職參選其他職務,如直轄市長帶職參選總統副總統、鄉鎮(市)長帶職參選立法委員等,不僅給外界「騎驢找馬」、「腳踏兩條船」的負面觀感,其為競選活動而請假參選者,即便有指定代理人,其代理人不僅無法代其決定重要政策,亦無須擔負民選首長政治責任,會產生施政空轉、執行延宕且難以課責等問題。 五、我國目前將總統副總統及中央民意代表選舉,與地方公職人員選舉交錯舉辦,本次修法後規範之情況主要為直轄市長、縣市長及鄉鎮(市)長帶職參選立法委員,或鄉鎮(市)長參選縣市長。 六、綜上所述,現職民選首長帶職參選其他職務之現象,其堅持參選者,視為其已無意願擔任原職務而欲爭取其他職務,因此,應予解除職務,其空缺,於依法選出新任首長前,依地方制度法相關規定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