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基準法第八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劉建國
劉建國
莊競程
莊競程
楊曜
楊曜
連署人
陳秀寳
陳秀寳
何欣純
何欣純
湯蕙禎
湯蕙禎
李昆澤
李昆澤
吳玉琴
吳玉琴
張廖萬堅
張廖萬堅
趙天麟
趙天麟
吳琪銘
吳琪銘
王美惠
王美惠
范雲
范雲
洪申翰
洪申翰
郭國文
郭國文
黃秀芳
黃秀芳
余天
余天
賴惠員
賴惠員
莊瑞雄
莊瑞雄
林岱樺
林岱樺
陳素月
陳素月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勞動基準法第八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八十條之一 違反本法經主管機關處以罰鍰者,主管機關應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處分期日、違反條文及罰鍰金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主管機關裁處罰鍰,得審酌與違反行為有關之勞工人數、累計違法次數或未依法給付之金額,為量罰輕重之標準。 第八十條之一 違反本法經主管機關處以罰鍰者,主管機關應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主管機關裁處罰鍰,得審酌與違反行為有關之勞工人數、累計違法次數或未依法給付之金額,為量罰輕重之標準。
一、按「政府資訊公開法」第五條及第六條規定,機關於職權範圍內作成或取得之政府資訊,應依法主動公開或應人民申請提供之;與人民權益攸關之施政、措施及其他有關之政府資訊,以主動公開為原則,並應適時為之。又同法第十八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政府資訊之公開或提供,侵害個人隱私、職業上秘密等者,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但有公益上之必要或經當事人同意者,不在此限。 二、爰此,基於保障勞工權益之公益上必要,參照勞工退休金條例第五十三條之一,本條第一項新增違反本法者,主管機關除應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外,並應同時公布處分期日、違反條文及罰鍰金額,俾讓多數勞工得以適時適當獲得與勞動條件相關之重要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