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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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條 老人搭乘國內公、民營水、陸、空大眾運輸工具、進入康樂場所及參觀文教設施,應予以半價優待。 前項文教設施為中央機關(構)、行政法人經營者,應予免費。 | 第二十五條 老人搭乘國內公、民營水、陸、空大眾運輸工具、進入康樂場所及參觀文教設施,應予以半價優待。 前項文教設施為中央機關(構)、行政法人經營者,平日應予免費。 |
為促進老人得多加利用中央機關(構)、行政法人經營之文教設施,應給予老人不分平假日相同之免費優惠,始得達成法規之立法精神,並促進其假日仍得與家人同享天倫之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