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保險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楊曜
楊曜
劉建國
劉建國
林宜瑾
林宜瑾
黃秀芳
黃秀芳
連署人
蘇巧慧
蘇巧慧
蘇震清
蘇震清
賴惠員
賴惠員
羅美玲
羅美玲
余天
余天
莊瑞雄
莊瑞雄
張宏陸
張宏陸
陳素月
陳素月
莊競程
莊競程
王美惠
王美惠
蔡適應
蔡適應
吳琪銘
吳琪銘
劉世芳
劉世芳
范雲
范雲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就業保險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四條 申請人對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安排之就業諮詢或職業訓練,有下列情事之一而不接受者,仍得請領失業給付: 一、因傷病診療或懷孕期間,持有證明而無法參加者。 二、為參加職業訓練,需要變更現在住所,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認定顯有困難者。 申請人因前項各款規定情事之一,未參加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安排之就業諮詢或職業訓練,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在其請領失業給付期間仍得擇期安排。 第十四條 申請人對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安排之就業諮詢或職業訓練,有下列情事之一而不接受者,仍得請領失業給付: 一、因傷病診療,持有證明而無法參加者。 二、為參加職業訓練,需要變更現在住所,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認定顯有困難者。 申請人因前項各款規定情事之一,未參加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安排之就業諮詢或職業訓練,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在其請領失業給付期間仍得擇期安排。
為維護懷孕國人請領失業給付之權利,爰增訂懷孕期間無法參加就業諮詢或職業訓練,亦可請領失業給付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