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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委員
「動物保護法第二十二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楊曜
劉建國
林宜瑾
連署人
莊瑞雄
吳琪銘
江永昌
蘇巧慧
余天
賴品妤
李昆澤
陳素月
黃秀芳
趙正宇
賴惠員
莊競程
蔡適應
劉世芳
范雲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詳情
關係文書
法律對照表
修法歷程
三讀版本
動物保護法第二十二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十二條之一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定期查核及評鑑寵物繁殖場、寵物買賣或寄養業者;其查核及評鑑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查核報告應定期公開。
第二十二條之一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定期查核及評鑑寵物繁殖場、寵物買賣或寄養業者;其查核及評鑑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促進寵物繁殖場、寵物買賣或寄養業者遵循法令之立法目的,新增主管機關應定期公開相關查核報告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