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業法第五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楊曜
楊曜
莊瑞雄
莊瑞雄
連署人
蔡適應
蔡適應
蘇巧慧
蘇巧慧
吳琪銘
吳琪銘
江永昌
江永昌
賴惠員
賴惠員
黃秀芳
黃秀芳
余天
余天
賴品妤
賴品妤
劉建國
劉建國
陳素月
陳素月
莊競程
莊競程
趙正宇
趙正宇
林宜瑾
林宜瑾
郭國文
郭國文
范雲
范雲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漁業法第五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五十六條 為推動漁業永續發展,中央主管機關應設置漁業發展基金新臺幣二百億元,並於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施行後十年內分年編列預算。 漁業發展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前項分年編列預算之撥入。 二、受贈收入。 三、基金孳息。 漁業發展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辦理海洋漁業資源、漁業經濟科學調查研究及建立資料庫等支出。 二、辦理漁業資源養護管理及棲地環境保護工作等支出。 三、辦理自願性休漁及禁漁 獎勵等支出。 四、辦理漁貨資訊申報、蒐集與分析及建立資料庫等支出。 五、輔導漁船符合衛生安全之漁獲處理及推動海洋永續海鮮標章等支出。 六、強化漁船及船員作業安全、培育漁業勞動力及輔導改善漁船工作生活環境等支出。 七、管理及總務支出。 八、其他有關漁業永續發展業務支出。 漁業發展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第五十六條 為促進漁業發展,政府應設置漁業發展基金;其基金數額,由主管機關報經行政院核定後,編列預算撥充之。 漁業發展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一、為推動漁業永續發展,辦理海洋漁業之產業提升調整、資源保育及養護管理等綠色措施,爰修正第一項規定,設置漁業發展基金,並分十年編足新壹幣二百億。相關經費,以專款專用方式,推動漁業永續發展事項。 二、漁業發展基金屬特別收入基金,基金來源分別由政府循預算程序撥款、本基金孽息、受贈收入及其他收入,爰為第二項規定。 三、為明確漁業發展基金之用途,務使未來基金使用具有一定之目的用途,於第三項明定。 四、原第二項移列第四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