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訂條文 | 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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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七十二條之一 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醫事人員或緊急醫療救護人員於執行業務時,犯第二百七十一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 一、本條新增。 二、為保障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或醫事人員、緊急醫療救護人員執行職務之人身安全,故參考「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爰增設本條。 |
第二百八十條之一 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醫事人員或緊急醫療救護人員於執行業務時,犯第二百七十七條或第二百七十八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 一、本條新增。 二、為保障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或醫事人員、緊急醫療救護人員執行職務之人身安全,故參考「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條,爰增設本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