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增訂第二百七十二條之一及第二百八十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葉毓蘭
葉毓蘭
連署人
鄭麗文
鄭麗文
吳斯懷
吳斯懷
陳超明
陳超明
楊瓊瓔
楊瓊瓔
翁重鈞
翁重鈞
鄭天財 Sra Kacaw
鄭天財 Sra Kacaw
曾銘宗
曾銘宗
廖婉汝
廖婉汝
陳以信
陳以信
李德維
李德維
吳怡玎
吳怡玎
林文瑞
林文瑞
溫玉霞
溫玉霞
陳玉珍
陳玉珍
林思銘
林思銘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中華民國刑法增訂第二百七十二條之一及第二百八十條之一條文草案

增訂條文 說明
第二百七十二條之一 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醫事人員或緊急醫療救護人員於執行業務時,犯第二百七十一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一、本條新增。 二、為保障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或醫事人員、緊急醫療救護人員執行職務之人身安全,故參考「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爰增設本條。
第二百八十條之一 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醫事人員或緊急醫療救護人員於執行業務時,犯第二百七十七條或第二百七十八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一、本條新增。 二、為保障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或醫事人員、緊急醫療救護人員執行職務之人身安全,故參考「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條,爰增設本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