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制度法第六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楊瓊瓔
楊瓊瓔
萬美玲
萬美玲
連署人
陳玉珍
陳玉珍
葉毓蘭
葉毓蘭
曾銘宗
曾銘宗
吳怡玎
吳怡玎
李德維
李德維
鄭正鈐
鄭正鈐
林奕華
林奕華
呂玉玲
呂玉玲
洪孟楷
洪孟楷
陳雪生
陳雪生
張育美
張育美
許淑華
許淑華
廖國棟Sufin‧Siluko
廖國棟Sufin‧Siluko
廖婉汝
廖婉汝
林思銘
林思銘
傅崐萁
傅崐萁
吳斯懷
吳斯懷
謝衣鳯
謝衣鳯
鄭天財 Sra Kacaw
鄭天財 Sra Kacaw
魯明哲
魯明哲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地方制度法第六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六十一條 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應支給薪給;退職應發給退職金;因公死亡或病故者,應給與遺族撫卹金。 前項人員之薪給、退職金及撫卹金之支給,以法律定之。 村(里)長,為無給職,由鄉(鎮、市、區)公所編列村(里)長事務補助費、因公殉職撫卹金、年終工作獎金,其補助項目及標準,以法律定之。 第六十一條 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應支給薪給;退職應發給退職金;因公死亡或病故者,應給與遺族撫卹金。 前項人員之薪給、退職金及撫卹金之支給,以法律定之。 村(里)長,為無給職,由鄉(鎮、市、區)公所編列村(里)長事務補助費,其補助項目及標準,以法律定之。
一、村(里)長是民選的特殊公務員,救災時村(里)長都在第一線行使公權力,也有官防可發相關證明書,但執行公務若違反規定要視同公務員,卻沒有民代或公務員福利。 二、96年2月13日內政部廢止「臺灣省各級民意代表及村里長福利互助暫行辦法」,各縣市另訂各級民意代表及村里長福利互助辦法,可請領金額不一,桃園市政府率先訂定「桃園市里長因公殉職撫卹自治條例」,明訂發給150萬撫卹金,為保障全國村里長有一定相同之保障,爰此修法增列因公殉職撫卹金、年終工作獎金,俾利法規一致性及完整性,同時保障村(里)長最基本權利及尊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