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期照顧服務法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林文瑞
林文瑞
葉毓蘭
葉毓蘭
連署人
林德福
林德福
翁重鈞
翁重鈞
林思銘
林思銘
許淑華
許淑華
李德維
李德維
羅明才
羅明才
孔文吉
孔文吉
謝衣鳯
謝衣鳯
魯明哲
魯明哲
溫玉霞
溫玉霞
陳玉珍
陳玉珍
徐志榮
徐志榮
廖婉汝
廖婉汝
傅崐萁
傅崐萁
鄭天財 Sra Kacaw
鄭天財 Sra Kacaw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長期照顧服務法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九條 長照人員非經登錄於長照機構,不得提供長照服務。但已完成前條第四項之訓練及認證,並依其他相關法令登錄之醫事人員、社工人員以及有長照服務需求者之四等親內家屬,於報經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前項提供長照服務之家屬得向主管機關申請補助津貼,其補助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長照機構不得容留非長照人員提供前條第一項之長照服務。 第一項登錄內容異動時,應自異動之日起三十日內,由該長照機構報所在地主管機關核定。 第一項之登錄,其要件、程序、處所、服務內容、資格之撤銷與廢止、臨時支援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十九條 長照人員非經登錄於長照機構,不得提供長照服務。但已完成前條第四項之訓練及認證,並依其他相關法令登錄之醫事人員及社工人員,於報經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長照機構不得容留非長照人員提供前條第一項之長照服務。 第一項登錄內容異動時,應自異動之日起三十日內,由該長照機構報所在地主管機關核定。 第一項之登錄,其要件、程序、處所、服務內容、資格之撤銷與廢止、臨時支援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一、我國自1993年起,已達聯合國世界衛生組織所定義的高齡化社會之標準,65歲以上老年人口比率達7.1%,至今老年人口比率持續攀升,幼年人口(0-14歲)比率持續下降。至2015年底,我國65歲以上人口比率為12.5%,0-14歲人口比率為13.57%。又我國已於2018年正式進入高齡社會,老年人口比率將達14.5%;2026年邁入超高齡社會,老年人口比率將達20.6%。 二、據衛福部統計至106年,包含居家式、社區式、機構式的照服員約有2萬8,417人。然據估算,目前全台長照人力缺口高達1萬3,000人。而監察院的報告也指出,在這當中就有5,000多人的人力缺口,來自於負責第一線照護工作的照服員。 三、為提升家庭成員之相關照護技能及知識,並給予相當鼓勵,爰擬具本修正草案,致使四等親內之家屬照護者於接受長照訓練及認證後,於提供實際照護期間得向主管機關申請補助津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