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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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 長照人員非經登錄於長照機構,不得提供長照服務。但已完成前條第四項之訓練及認證,並依其他相關法令登錄之醫事人員、社工人員以及有長照服務需求者之四等親內家屬,於報經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前項提供長照服務之家屬得向主管機關申請補助津貼,其補助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長照機構不得容留非長照人員提供前條第一項之長照服務。 第一項登錄內容異動時,應自異動之日起三十日內,由該長照機構報所在地主管機關核定。 第一項之登錄,其要件、程序、處所、服務內容、資格之撤銷與廢止、臨時支援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第十九條 長照人員非經登錄於長照機構,不得提供長照服務。但已完成前條第四項之訓練及認證,並依其他相關法令登錄之醫事人員及社工人員,於報經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長照機構不得容留非長照人員提供前條第一項之長照服務。 第一項登錄內容異動時,應自異動之日起三十日內,由該長照機構報所在地主管機關核定。 第一項之登錄,其要件、程序、處所、服務內容、資格之撤銷與廢止、臨時支援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一、我國自1993年起,已達聯合國世界衛生組織所定義的高齡化社會之標準,65歲以上老年人口比率達7.1%,至今老年人口比率持續攀升,幼年人口(0-14歲)比率持續下降。至2015年底,我國65歲以上人口比率為12.5%,0-14歲人口比率為13.57%。又我國已於2018年正式進入高齡社會,老年人口比率將達14.5%;2026年邁入超高齡社會,老年人口比率將達20.6%。
二、據衛福部統計至106年,包含居家式、社區式、機構式的照服員約有2萬8,417人。然據估算,目前全台長照人力缺口高達1萬3,000人。而監察院的報告也指出,在這當中就有5,000多人的人力缺口,來自於負責第一線照護工作的照服員。
三、為提升家庭成員之相關照護技能及知識,並給予相當鼓勵,爰擬具本修正草案,致使四等親內之家屬照護者於接受長照訓練及認證後,於提供實際照護期間得向主管機關申請補助津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