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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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農業用地於劃定或變更為非農業使用時,應以不影響農業生產環境之完整,並先徵得主管機關之同意;其變更之條件、程序,另以法律定之。 前項法律應於本條例修正施行後二年內,另行制定之。 在第一項法律未制定前,關於農業用地劃定或變更為非農業使用,依現行相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 第十條 農業用地於劃定或變更為非農業使用時,應以不影響農業生產環境之完整,並先徵得主管機關之同意;其變更之條件、程序,另以法律定之。 在前項法律未制定前,關於農業用地劃定或變更為非農業使用,依現行相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
一、增列第二項。
二、農業發展條例於民國89年修正時,即於第十條第一項後段明定「其變更之條件、程序,另以法律定之。」,然修法迄今已逾20年,行政機關卻始終未針對本法第十條另行提出法律案,皆引用本條第二項「在前項法律未制定前,關於農業用地劃定或變更為非農業使用,依現行相關法令之規定辦理。」,顯有行政怠惰之疑慮。
三、為維護法制,並確保農民權益,爰擬具「農業發展條例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明定行政機關應於兩年內另訂法律,以為周全。
四、第三項文字酌予修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