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發展條例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林文瑞
林文瑞
溫玉霞
溫玉霞
鄭天財 Sra Kacaw
鄭天財 Sra Kacaw
翁重鈞
翁重鈞
傅崐萁
傅崐萁
連署人
許淑華
許淑華
林思銘
林思銘
李德維
李德維
孔文吉
孔文吉
陳玉珍
陳玉珍
謝衣鳯
謝衣鳯
羅明才
羅明才
魯明哲
魯明哲
徐志榮
徐志榮
蔣萬安
蔣萬安
葉毓蘭
葉毓蘭
林德福
林德福
廖婉汝
廖婉汝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農業發展條例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條 農業用地於劃定或變更為非農業使用時,應以不影響農業生產環境之完整,並先徵得主管機關之同意;其變更之條件、程序,另以法律定之。 前項法律應於本條例修正施行後二年內,另行制定之。 在第一項法律未制定前,關於農業用地劃定或變更為非農業使用,依現行相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第十條 農業用地於劃定或變更為非農業使用時,應以不影響農業生產環境之完整,並先徵得主管機關之同意;其變更之條件、程序,另以法律定之。 在前項法律未制定前,關於農業用地劃定或變更為非農業使用,依現行相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一、增列第二項。 二、農業發展條例於民國89年修正時,即於第十條第一項後段明定「其變更之條件、程序,另以法律定之。」,然修法迄今已逾20年,行政機關卻始終未針對本法第十條另行提出法律案,皆引用本條第二項「在前項法律未制定前,關於農業用地劃定或變更為非農業使用,依現行相關法令之規定辦理。」,顯有行政怠惰之疑慮。 三、為維護法制,並確保農民權益,爰擬具「農業發展條例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明定行政機關應於兩年內另訂法律,以為周全。 四、第三項文字酌予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