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健康保險法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邱泰源
邱泰源
莊競程
莊競程
莊瑞雄
莊瑞雄
連署人
郭國文
郭國文
何志偉
何志偉
賴惠員
賴惠員
蔡易餘
蔡易餘
蘇巧慧
蘇巧慧
黃國書
黃國書
羅致政
羅致政
高嘉瑜
高嘉瑜
王美惠
王美惠
趙天麟
趙天麟
許智傑
許智傑
黃秀芳
黃秀芳
黃世杰
黃世杰
張宏陸
張宏陸
張廖萬堅
張廖萬堅
吳思瑤
吳思瑤
蔡適應
蔡適應
陳歐珀
陳歐珀
江永昌
江永昌
陳瑩
陳瑩
劉櫂豪
劉櫂豪
洪申翰
洪申翰
周春米
周春米
余天
余天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四十三條 保險對象應自行負擔門診或急診費用之百分之十五,居家照護醫療費用之百分之五。但不經轉診,於地區醫院、區域醫院、醫學中心門診就醫者,應分別負擔其百分之二十、百分之二十五及百分之三十五。 前項應自行負擔之費用,於醫療資源缺乏地區,得予減免。 第一項應自行負擔之費用,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依診所及各級醫院前一年平均門診費用及第一項所定比率,以定額方式收取,並每年公告其金額。但不經轉診,於各級醫院門診就醫者,不得以定額方式收取。 第一項之轉診實施辦法及第二項醫療資源缺乏地區之條件,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四十三條 保險對象應自行負擔門診或急診費用之百分之二十,居家照護醫療費用之百分之五。但不經轉診,於地區醫院、區域醫院、醫學中心門診就醫者,應分別負擔其百分之三十、百分之四十及百分之五十。 前項應自行負擔之費用,於醫療資源缺乏地區,得予減免。 第一項應自行負擔之費用,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依診所及各級醫院前一年平均門診費用及第一項所定比率,以定額方式收取,並每年公告其金額。 第一項之轉診實施辦法及第二項醫療資源缺乏地區之條件,由主管機關定之。
一、現行第一項所定部分負擔定率過高,致使全民健康保險開辦二十餘年以來從未真正落實定率制,皆以主管機關依第三項公告之定額制收取。惟現行定額制部分負擔之收取,基層診所與醫學中心之費用差異不大,醫學中心的部分負擔費用僅數百元,造成民眾連輕微疾病都逕自前往大醫院就醫,致使長期以來分級醫療無法落實。 二、大醫院不應以門診醫療為主要服務,應專注發揮重症醫療和教學研究的角色,朝向尖端醫學發展並培養人才。民眾未經轉診逕往大醫院就醫,使大醫院浪費過多醫療資源及人力在照護基層診所即可處置的小病,實已造成醫療資源及人力的浪費。 三、為推行並落實分級醫療制度,以有效利用醫療資源、促進醫療體系健全發展,使全民健保得以永續經營,爰修正第一項規定,適度調降部分負擔定率,期能確實依法實施部分負擔定率制。 四、考量部分負擔採定率制收費,可能使部分民眾難以負荷,爰維持現行第三項規定,仍授權主管機關於必要時以定額方式收費。惟為避免部分負擔定率制之原則過分鬆動,並使民眾具備更正確之就醫觀念,爰增訂第三項但書,明定不經轉診於各級醫院門診就醫者,不適用定額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