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謝衣鳯
謝衣鳯
連署人
林文瑞
林文瑞
廖國棟Sufin‧Siluko
廖國棟Sufin‧Siluko
孔文吉
孔文吉
林德福
林德福
楊瓊瓔
楊瓊瓔
李德維
李德維
呂玉玲
呂玉玲
徐志榮
徐志榮
廖婉汝
廖婉汝
曾銘宗
曾銘宗
許淑華
許淑華
鄭天財 Sra Kacaw
鄭天財 Sra Kacaw
翁重鈞
翁重鈞
洪孟楷
洪孟楷
萬美玲
萬美玲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勞工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三十三條 被保險人遭遇普通傷害或普通疾病住院診療,不能工作,以致未能取得原有薪資,正在治療中者,自不能工作之第二日起,發給普通傷害補助費或普通疾病補助費。 第三十三條 被保險人遭遇普通傷害或普通疾病住院診療,不能工作,以致未能取得原有薪資,正在治療中者,自不能工作之第四日起,發給普通傷害補助費或普通疾病補助費。
勞工保險條例現行規定並沒有與時俱進,例如許多癌症進行化療,並不需要住院一天才能進行,但化療後勞工卻需要充分休息,但現行規定不能工作之第四日起才能領取相關補助,並無法保障勞工權益,縮短為不能工作之第二日起就能領取相關補助。
第三十四條 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害或職業病不能工作,以致未能取得原有薪資,正在治療中者,自不能工作之第二日起,發給職業傷害補償費或職業病補償費。職業病種類表如附表一。 前項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之審查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三十四條 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害或職業病不能工作,以致未能取得原有薪資,正在治療中者,自不能工作之第四日起,發給職業傷害補償費或職業病補償費。職業病種類表如附表一。 前項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之審查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勞工保險條例現行規定並沒有與時俱進,例如許多癌症進行化療,並不需要住院一天才能進行,但化療後勞工卻需要充分休息,但現行規定不能工作之第四日起才能領取相關補助,並無法保障勞工權益,縮短為不能工作之第二日起就能領取相關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