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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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二條 被保險人之父母、配偶或子女死亡時,依下列規定,請領喪葬津貼: 一、被保險人之父母、配偶死亡時,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發給三個月。 二、被保險人之子女年滿十二歲死亡時,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發給二個半月。 三、被保險人之子女未滿十二歲死亡時,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發給一個半月。 請領失業給付之非自願離職勞工,適用前項之規定。 | 第六十二條 被保險人之父母、配偶或子女死亡時,依左列規定,請領喪葬津貼: 一、被保險人之父母、配偶死亡時,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發給三個月。 二、被保險人之子女年滿十二歲死亡時,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發給二個半月。 三、被保險人之子女未滿十二歲死亡時,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發給一個半月。 |
一、增訂第二項。
二、請領失業給付之非自願離職勞工,除失去原有之穩定工作收入,若遭遇父母、配偶或子女死亡變故,也將無法請領勞工保險之喪葬津貼補助,對於失業勞工的經濟負擔無疑是雪上加霜,因此增列請領失業給付之非自願離職勞工,也可請領喪葬津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