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謝衣鳯
謝衣鳯
連署人
廖國棟Sufin‧Siluko
廖國棟Sufin‧Siluko
林文瑞
林文瑞
孔文吉
孔文吉
翁重鈞
翁重鈞
林德福
林德福
李德維
李德維
徐志榮
徐志榮
洪孟楷
洪孟楷
廖婉汝
廖婉汝
呂玉玲
呂玉玲
許淑華
許淑華
鄭天財 Sra Kacaw
鄭天財 Sra Kacaw
楊瓊瓔
楊瓊瓔
曾銘宗
曾銘宗
萬美玲
萬美玲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六十二條 被保險人之父母、配偶或子女死亡時,依下列規定,請領喪葬津貼: 一、被保險人之父母、配偶死亡時,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發給三個月。 二、被保險人之子女年滿十二歲死亡時,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發給二個半月。 三、被保險人之子女未滿十二歲死亡時,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發給一個半月。 請領失業給付之非自願離職勞工,適用前項之規定。 第六十二條 被保險人之父母、配偶或子女死亡時,依左列規定,請領喪葬津貼: 一、被保險人之父母、配偶死亡時,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發給三個月。 二、被保險人之子女年滿十二歲死亡時,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發給二個半月。 三、被保險人之子女未滿十二歲死亡時,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發給一個半月。
一、增訂第二項。 二、請領失業給付之非自願離職勞工,除失去原有之穩定工作收入,若遭遇父母、配偶或子女死亡變故,也將無法請領勞工保險之喪葬津貼補助,對於失業勞工的經濟負擔無疑是雪上加霜,因此增列請領失業給付之非自願離職勞工,也可請領喪葬津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