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六條、第十六條之一及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謝衣鳯
謝衣鳯
洪孟楷
洪孟楷
連署人
廖國棟Sufin‧Siluko
廖國棟Sufin‧Siluko
林文瑞
林文瑞
李德維
李德維
許淑華
許淑華
孔文吉
孔文吉
呂玉玲
呂玉玲
徐志榮
徐志榮
林德福
林德福
廖婉汝
廖婉汝
翁重鈞
翁重鈞
陳超明
陳超明
曾銘宗
曾銘宗
楊瓊瓔
楊瓊瓔
萬美玲
萬美玲
鄭天財 Sra Kacaw
鄭天財 Sra Kacaw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六條、第十六條之一及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六條 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為婦女就業及育嬰留職停薪假受僱者之需要應編列經費,辦理各類職業訓練、就業服務及再就業訓練,並於該期間提供或設置托兒、托老及相關福利設施,以促進性別工作平等。 中央主管機關對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辦理前項職業訓練、就業服務及再就業訓練,並於該期間提供或設置托兒、托老及相關福利措施,得給予經費補助。 第六條 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為婦女就業之需要應編列經費,辦理各類職業訓練、就業服務及再就業訓練,並於該期間提供或設置托兒、托老及相關福利設施,以促進性別工作平等。 中央主管機關對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辦理前項職業訓練、就業服務及再就業訓練,並於該期間提供或設置托兒、托老及相關福利措施,得給予經費補助。
為積極輔導協助育嬰留職停薪假受僱者返回職場,新增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應為育嬰留職停薪假受僱者就業之需要應編列經費,辦理各類職業訓練、就業服務及再就業訓練,並於該期間提供或設置托兒相關福利設施等。
第十六條之一 為兼顧雇主與受僱者雙方利益,主管機關應補助及協助輔導雇主短期人力需求。補助及人力媒合轉介機制,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一、本條新增。 二、政府應輔導雇主之短期媒合及轉介人力需求,以兼顧雇主與受僱者雙方利益。
第二十五條 雇主僱用因結婚、懷孕、分娩、育兒或照顧家庭而離職之受僱者成效卓著者,主管機關得給予適當之租稅減免及獎勵。 成效卓越定義、租稅減免及獎勵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二十五條 雇主僱用因結婚、懷孕、分娩、育兒或照顧家庭而離職之受僱者成效卓著者,主管機關得給予適當之獎勵。
為健全職場性別工作權之平等,明定成效卓越之定義及獎勵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