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路法第四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謝衣鳯
謝衣鳯
連署人
呂玉玲
呂玉玲
廖國棟Sufin‧Siluko
廖國棟Sufin‧Siluko
林文瑞
林文瑞
李德維
李德維
許淑華
許淑華
鄭天財 Sra Kacaw
鄭天財 Sra Kacaw
孔文吉
孔文吉
徐志榮
徐志榮
翁重鈞
翁重鈞
林德福
林德福
洪孟楷
洪孟楷
廖婉汝
廖婉汝
曾銘宗
曾銘宗
楊瓊瓔
楊瓊瓔
萬美玲
萬美玲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鐵路法第四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四十一條 交通部鐵道局應定期及不定期,派員查核地方營、民營及專用鐵路之工程、材料、營業、運輸、財務、會計、財產實況及附屬事業之經營等情形,並命其提出有關文件、帳冊,如認為辦理不善或缺失,應命其限期改善。 前項之查核事務,鐵道局得設查核員進行查核,地方營、民營及專用鐵路運輸業者不得拒絕、規避或妨礙。 第四十一條 交通部應定期或視需要,派員視察地方營、民營及專用鐵路之工程、材料、營業、運輸、財務、會計、財產實況及附屬事業之經營等情形;必要時,得予查核,並命其提出有關文件、帳冊,如認為辦理不善,應命其限期改善。
為維護軌道運輸之安全,達到事前預防之效果,爰修訂明確要求鐵道局針對軌道運輸進行安全查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