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訂條文 | 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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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之一 家庭照顧者完成第十八條第四項之訓練及認證,並經長期照顧管理中心評估後,可依其所提供居家式長照服務項目,向第十五條所設置之特種基金申請補助。 前項補助之項目、範圍、方式等有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一、本條新增。 二、根據中華民國家庭照顧者關懷總會的調查,家庭照顧者以女性居多,約占七成。年齡介於51~60歲間的家庭照顧者人數與比例較高,佔32.9%,其次為41~50歲,佔25.5%,再其次為61歲以上,佔24.4%。平均照顧時間9.9年,每天平均照顧長達13.6小時。照顧者最感沮喪的,包括「失去自己的生活(28.3%)」、「工作與照顧難以兼顧(21.5%)」、「經濟困難(20.3%)」等。因此為保障家庭照顧者之晚年經濟,明定家庭照顧者完成長照訓練及認證,並經長期照顧管理中心評估後,可依其所提供居家式長照服務項目,向長照基金申請補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