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期照顧服務法增訂第十九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謝衣鳯
謝衣鳯
連署人
呂玉玲
呂玉玲
廖國棟Sufin‧Siluko
廖國棟Sufin‧Siluko
林文瑞
林文瑞
李德維
李德維
許淑華
許淑華
鄭天財 Sra Kacaw
鄭天財 Sra Kacaw
孔文吉
孔文吉
徐志榮
徐志榮
翁重鈞
翁重鈞
廖婉汝
廖婉汝
洪孟楷
洪孟楷
林德福
林德福
曾銘宗
曾銘宗
楊瓊瓔
楊瓊瓔
萬美玲
萬美玲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長期照顧服務法增訂第十九條之一條文草案

增訂條文 說明
第十九條之一 家庭照顧者完成第十八條第四項之訓練及認證,並經長期照顧管理中心評估後,可依其所提供居家式長照服務項目,向第十五條所設置之特種基金申請補助。 前項補助之項目、範圍、方式等有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一、本條新增。 二、根據中華民國家庭照顧者關懷總會的調查,家庭照顧者以女性居多,約占七成。年齡介於51~60歲間的家庭照顧者人數與比例較高,佔32.9%,其次為41~50歲,佔25.5%,再其次為61歲以上,佔24.4%。平均照顧時間9.9年,每天平均照顧長達13.6小時。照顧者最感沮喪的,包括「失去自己的生活(28.3%)」、「工作與照顧難以兼顧(21.5%)」、「經濟困難(20.3%)」等。因此為保障家庭照顧者之晚年經濟,明定家庭照顧者完成長照訓練及認證,並經長期照顧管理中心評估後,可依其所提供居家式長照服務項目,向長照基金申請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