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觀光署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陳明文
陳明文
蔡易餘
蔡易餘
許智傑
許智傑
陳亭妃
陳亭妃
邱志偉
邱志偉
連署人
蘇治芬
蘇治芬
邱議瑩
邱議瑩
何欣純
何欣純
邱泰源
邱泰源
邱臣遠
邱臣遠
陳秀寳
陳秀寳
張宏陸
張宏陸
吳琪銘
吳琪銘
余天
余天
趙正宇
趙正宇
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
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
羅美玲
羅美玲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交通部觀光署組織法草案

制定條文 說明
第一條 交通部為辦理全國觀光發展業務,特設觀光署(以下簡稱本署)。 觀光署之設立目的及隸屬關係。
第二條 本署掌理下列事項: 一、觀光政策之擬定、規劃及推動。 二、觀光產業之規劃、輔導、推動及獎勵。 三、觀光市場與觀光資源之調查、研究及規劃。 四、觀光旅館業、觀光遊樂業、旅行業、導遊與領隊人員證照之核發及管理。 五、觀光從業人員之培育、訓練、督導及考核。 六、國家級風景特定區之建設、開發與管理及地方風景特定區、觀光地區、原住民族地區觀光建設之協助。 七、地方觀光事業與觀光社團之輔導及觀光環境改進之督促。 八、國際觀光合作計畫之聯繫與推動及國際觀光組織、會議、展覽之參與。 九、國內、外觀光宣傳之推廣及國際觀光之促銷。 十、其他有關觀光事項。 本署之權限職掌。
第三條 本署置署長一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或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署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本署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
第四條 本署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本署幕僚長之職稱及官職等。
第五條 本署為應轄區業務需要,得設各國家風景區管理處。 前項位於或所轄區域於原住民族地區之國家風景區管理處,其預算員額中具有原住民身分者不得低於六分之一,並與當地原住民族建立共同管理機制。但現有員額未達比例者,俟非原住民族公務人員出缺後,再行進用。 一、第一項規定本署依職掌所設次級機關之名稱及業務。 二、為促進原住民族就業,保障原住民工作權,爰規定第二項。惟為避免影響現行用人制度,於但書規定現有員額未達比例者,俟非原住民公務人員出缺後,再行進用。
第六條 本署為應業務需要,得報請行政院核准,派員駐境外辦事,並依駐外機構組織通則規定辦理。 本署業務有派員駐境外辦事需要,考量其特殊性及相關駐外人員之權益,爰為本條規定。
第七條 本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第六條雖已授權各機關訂定編制表,惟考量如僅於第三條及第四條規定首長、副首長及幕僚長之配置,將難窺知機關人員配置及運作之全貌,爰於本條再予重申。
第八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本法之施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