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行政院為辦理全國農業、林業、漁業、畜產業行政業務,特設農業部(以下簡稱本部)。 |
農業部之設立目的及隸屬關係。 |
第二條 本部掌理下列事項:
一、農業與農地政策、法規、計畫之規劃、管理及監督。
二、農會與農民人力發展、福利政策、法規、計畫之規劃、管理及監督。
三、農產品行銷政策、法規、計畫之規劃、管理及監督。
四、森林保育、經濟造林、林產業發展、城鄉綠美化、樹木健康管理政策、法規、計畫之規劃、管理及監督。
五、畜產業政策、法規、計畫之規劃、管理及監督。
六、動物保護政策、法規、計畫之規劃、管理及監督。
七、農業科技政策、法規、計畫之規劃、管理及監督。
八、國際與兩岸農業合作政策、法規、計畫之規劃、管理及監督。
九、漁業政策、法規、計畫之規劃、管理及監督。
十、阿里山森林鐵道營運維護與相關歷史文化資產管理。
十一、所屬機關辦理農糧、漁業發展、動植物防疫檢疫、農村發展、農田水利、農業生物科技園區與農業金融及農民健康保險政策、法規、計畫之指導及監督。
十二、所屬機構辦理農業、林業、漁業、畜產、獸醫、農業藥物毒物、區域性農業、植物種苗、特用作物試驗研究之督導、協調及推動。
十三、其他有關農業事項。 |
本部之權限職掌。 |
第三條 本部置部長一人,特任;政務次長二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常務次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 |
本部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 |
第四條 本部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
本部幕僚長之職稱及官職等。 |
第五條 本部之次級機關及其業務如下:
一、農糧署:規劃與執行農糧政策及管理事項。
二、動植物防疫檢疫署:規劃與執行動植物防疫、檢疫、畜禽屠宰政策及管理事項。
三、農村及農田水利署:規劃與執行農村發展、農田水利政策及管理事項。
四、農民服務與農業金融局:規劃與執行農民服務、農業金融及農民健康保險政策及管理事項。
五、森林保育發展暨阿里山森林鐵道管理署:規劃與執行森林保育、經濟造林、林產業發展政策及管理事項與阿里山森林鐵道營運管理。
六、漁業署:規劃與執行漁業政策及管理事項。 |
本部依職掌所設次級機關之名稱及業務。 |
第六條 本部為應業務需要,得報請行政院核准,派員駐境外辦事,並依駐外機構組織通則規定辦理。 |
本部業務有派員駐境外辦事需要,考量其特殊性及相關駐外人員之權益,爰為本條規定。 |
第七條 本部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
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第六條雖已授權各機關訂定編制表,惟考量如僅於第三條及第四條規定首長、副首長及幕僚長之配置,將難窺知機關人員配置及運作之全貌,爰於本條再予重申。 |
第八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
本法之施行日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