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行政院為辦理全國農業、漁業、林業、畜牧業及動物保護行政業務,特設農業部(以下簡稱本部)。 |
農業部之設立目的及隸屬關係。 |
第二條 本部掌理下列事項:
一、農業與農地政策、法規及計畫之規劃、研擬、管理及監督。
二、漁業政策、法規及計畫之規劃、研擬、管理及監督。
三、農漁會與農漁民人力發展、福利與服務政策、法規及計畫之規劃、研擬、管理及監督。
四、農產品行銷、農產品安全與農業資源永續利用政策、法規及計畫之規劃、研擬、管理及監督。
五、森林及自然保育、經濟造林、農地營林、林業發展、城鄉綠美化、公私有林經營輔導、樹木健康保護管理政策、法規及計畫之規劃、研擬、管理及監督。
六、畜牧業政策、法規及計畫之規劃、研擬、管理及監督。
七、動物保護政策、法規及計畫之規劃、研擬、管理及監督。
八、農、漁、林與畜牧業科技政策、法規及計畫之規劃、研擬、管理及監督。
九、國際與兩岸農、漁、林及畜牧業貿易與合作政策、法規及計畫之規劃、研擬、管理及監督。
十、所屬機關辦理農糧、漁業、動植物防疫檢疫、農村發展、農田水利、農業科技園區、農業金融與保險政策、法規及計畫之指導及監督。
十一、所屬機構辦理農業、林業、水產、畜產、獸醫、農業藥物毒物、區域性農業、植物種苗、特用作物試驗研究之督導、協調及推動。
十二、其他有關農業事項。 |
本部之權限職掌。 |
第三條 本部置部長一人,特任;政務次長二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常務次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 |
本部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 |
第四條 本部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
本部幕僚長之職稱及官職等。 |
第五條 本部之次級機關及其業務如下:
一、農糧署:規劃與執行農糧政策及管理事項。
二、漁業署:規劃與執行漁業政策及管理事項。
三、動植物防疫檢疫署:規劃與執行動植物防疫、檢疫、畜禽屠宰政策及管理事項。
四、農村及農田水利署:規劃與執行農村發展、農田水利政策及管理事項。
五、農業服務與農業金融署:規劃與執行農業服務、農業金融政策及管理事項。
六、林業及森林保育署:規劃與執行森林保育、經濟造林、林業發展政策與管理事項。
七、農業科技園區管理中心:規劃與執行農業科技政策及管理事項。 |
本部依職掌所設次級機關之名稱及業務。 |
第六條 本部為應業務需要,得報請行政院核准,派員駐境外辦事,並依駐外機構組織通則規定辦理。 |
本部業務除國內之外亦可能有派員駐境外辦事之需要,考量其特殊性及相關駐外人員權益,爰為本條規定。 |
第七條 本部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
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第六條雖已授權各機關訂定編制表,惟如僅於第三條及第四條規定首長、副首長及幕僚長之配置,將難知曉機關人員配置及運作之全貌,爰於本條再予重申。 |
第八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
本法之施行日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