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部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蘇巧慧
蘇巧慧
吳秉叡
吳秉叡
莊瑞雄
莊瑞雄
連署人
洪申翰
洪申翰
陳秀寳
陳秀寳
林楚茵
林楚茵
趙正宇
趙正宇
陳柏惟
陳柏惟
邱顯智
邱顯智
賴品妤
賴品妤
吳思瑤
吳思瑤
吳玉琴
吳玉琴
管碧玲
管碧玲
莊競程
莊競程
王美惠
王美惠
劉櫂豪
劉櫂豪
范雲
范雲
何欣純
何欣純
趙天麟
趙天麟
賴惠員
賴惠員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農業部組織法草案

制定條文 說明
第一條 行政院為辦理全國農業、漁業、林業、畜牧業及動物保護行政業務,特設農業部(以下簡稱本部)。 農業部之設立目的及隸屬關係。
第二條 本部掌理下列事項: 一、農業與農地政策、法規及計畫之規劃、研擬、管理及監督。 二、漁業政策、法規及計畫之規劃、研擬、管理及監督。 三、農漁會與農漁民人力發展、福利與服務政策、法規及計畫之規劃、研擬、管理及監督。 四、農產品行銷、農產品安全與農業資源永續利用政策、法規及計畫之規劃、研擬、管理及監督。 五、森林及自然保育、經濟造林、農地營林、林業發展、城鄉綠美化、公私有林經營輔導、樹木健康保護管理政策、法規及計畫之規劃、研擬、管理及監督。 六、畜牧業政策、法規及計畫之規劃、研擬、管理及監督。 七、動物保護政策、法規及計畫之規劃、研擬、管理及監督。 八、農、漁、林與畜牧業科技政策、法規及計畫之規劃、研擬、管理及監督。 九、國際與兩岸農、漁、林及畜牧業貿易與合作政策、法規及計畫之規劃、研擬、管理及監督。 十、所屬機關辦理農糧、漁業、動植物防疫檢疫、農村發展、農田水利、農業科技園區、農業金融與保險政策、法規及計畫之指導及監督。 十一、所屬機構辦理農業、林業、水產、畜產、獸醫、農業藥物毒物、區域性農業、植物種苗、特用作物試驗研究之督導、協調及推動。 十二、其他有關農業事項。 本部之權限職掌。
第三條 本部置部長一人,特任;政務次長二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常務次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 本部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
第四條 本部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本部幕僚長之職稱及官職等。
第五條 本部之次級機關及其業務如下: 一、農糧署:規劃與執行農糧政策及管理事項。 二、漁業署:規劃與執行漁業政策及管理事項。 三、動植物防疫檢疫署:規劃與執行動植物防疫、檢疫、畜禽屠宰政策及管理事項。 四、農村及農田水利署:規劃與執行農村發展、農田水利政策及管理事項。 五、農業服務與農業金融署:規劃與執行農業服務、農業金融政策及管理事項。 六、林業及森林保育署:規劃與執行森林保育、經濟造林、林業發展政策與管理事項。 七、農業科技園區管理中心:規劃與執行農業科技政策及管理事項。 本部依職掌所設次級機關之名稱及業務。
第六條 本部為應業務需要,得報請行政院核准,派員駐境外辦事,並依駐外機構組織通則規定辦理。 本部業務除國內之外亦可能有派員駐境外辦事之需要,考量其特殊性及相關駐外人員權益,爰為本條規定。
第七條 本部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第六條雖已授權各機關訂定編制表,惟如僅於第三條及第四條規定首長、副首長及幕僚長之配置,將難知曉機關人員配置及運作之全貌,爰於本條再予重申。
第八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本法之施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