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溫玉霞
溫玉霞
連署人
鄭天財 Sra Kacaw
鄭天財 Sra Kacaw
林德福
林德福
蔣萬安
蔣萬安
葉毓蘭
葉毓蘭
鄭正鈐
鄭正鈐
吳怡玎
吳怡玎
李德維
李德維
陳玉珍
陳玉珍
林文瑞
林文瑞
萬美玲
萬美玲
張育美
張育美
呂玉玲
呂玉玲
陳以信
陳以信
曾銘宗
曾銘宗
吳斯懷
吳斯懷
謝衣鳯
謝衣鳯
許淑華
許淑華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四條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十八歲,除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外,有選舉權。 第十四條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除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外,有選舉權。
一、全世界超過九成的國家,無論其政治、社會及經濟情況如何,年滿十八歲即享有投票權,已為世界趨勢。我國憲法有關投票年齡限制之規定已不符當前民主趨勢,應予下修,並藉由下修選舉權年齡限制擴大青年參政程度,促進世代對話。 二、今朝野均有共識將行使選舉權之年齡下修為十八歲,待修憲通過年滿十八歲即擁有選舉權後,「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十四條」即應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