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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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十八歲,除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外,有選舉權。 | 第十四條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除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外,有選舉權。 |
一、全世界超過九成的國家,無論其政治、社會及經濟情況如何,年滿十八歲即享有投票權,已為世界趨勢。我國憲法有關投票年齡限制之規定已不符當前民主趨勢,應予下修,並藉由下修選舉權年齡限制擴大青年參政程度,促進世代對話。
二、今朝野均有共識將行使選舉權之年齡下修為十八歲,待修憲通過年滿十八歲即擁有選舉權後,「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十四條」即應修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