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高嘉瑜
高嘉瑜
連署人
何志偉
何志偉
鍾佳濱
鍾佳濱
張宏陸
張宏陸
許智傑
許智傑
蔡適應
蔡適應
黃國書
黃國書
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
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
范雲
范雲
賴惠員
賴惠員
張廖萬堅
張廖萬堅
賴品妤
賴品妤
邱泰源
邱泰源
周春米
周春米
吳玉琴
吳玉琴
陳秀寳
陳秀寳
江永昌
江永昌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五條 雇主於女性受僱者分娩前後,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十四星期;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四星期;妊娠二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一星期;妊娠未滿二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五日。 產假期間薪資之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 受僱者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照護或休養期間之請假及薪資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 受僱者妊娠期間,雇主應給予產檢假五日。 受僱者於其配偶分娩時,雇主應給予陪產假十日。 產檢假及陪產假期間,薪資照給。 第十五條 雇主於女性受僱者分娩前後,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四星期;妊娠二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一星期;妊娠未滿二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五日。 產假期間薪資之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 受僱者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照護或休養期間之請假及薪資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 受僱者妊娠期間,雇主應給予產檢假五日。 受僱者於其配偶分娩時,雇主應給予陪產假五日。 產檢假及陪產假期間,薪資照給。
一、依現行「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五條」之規範,女性受僱者於分娩前後,共可以請五天產檢假以及產假八週,其配偶則可以請五天的陪產假。惟根據國際勞工組織在2000年修訂的《生育保護公約》中,規範產假不得少於十四週。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CED)平均的產假週數為十八週,尚不包含給薪育嬰假的天數。由此可看出我國目前八週的規範制度,與世界先進國家具明顯落差。 二、產假之立意,除了讓婦女能在生育後調整身息,以及照顧新生兒。目前陪產假的設計,不足以涵蓋婦女產後身體回復時間。根據國際勞工組織《生育保護公約》之規範,產假的前六週為產後強制休假,因女性在生育後的恢復期至少需要六至八週的休息時間。然而按照目前規定,其配偶僅有五日的陪產假,顯有不足之處。 三、根據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的統計,目前各國配偶的陪產假平均天數為一點四週,為使婦女在產後能夠得到足夠的休息時間與照護,並讓其配偶能夠負擔更多的照護責任,爰此提出「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五條修正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