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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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政府為促進出口貿易,發展經濟,設中華民國輸出入銀行(以下簡稱本行),受財政部之監督。本行為法人。 | 第一條 政府為促進出口貿易,發展經濟,設中國輸出入銀行(以下簡稱本行),受財政部之監督。本行為法人。 |
一、中國輸出入銀行創設於民國六十八年成立,為百分之百國有的政策性專業銀行,也是目前唯一維持以中國命名之公股金融機構。目前中國輸出入銀行之英文名稱為「The
Export-Import Bank of the Republic of
China」,中文應譯作應為中華民國輸出入銀行,宜盡速完成更名,以免造成誤解。
二、由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亦設立中國進出口銀行,與我國中國輸出入銀行於名稱上具有相似之處,作為國有事業應極力避免名稱混淆之類似情事。爰此提出「中國輸出入銀行條例第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將中國輸出入銀行正式更名為中華民國輸出入銀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