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護理人員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林岱樺
林岱樺
連署人
蘇治芬
蘇治芬
郭國文
郭國文
賴惠員
賴惠員
孔文吉
孔文吉
江永昌
江永昌
吳玉琴
吳玉琴
黃國書
黃國書
羅致政
羅致政
蔡易餘
蔡易餘
曾銘宗
曾銘宗
陳明文
陳明文
湯蕙禎
湯蕙禎
黃世杰
黃世杰
陳亭妃
陳亭妃
邱臣遠
邱臣遠
翁重鈞
翁重鈞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護理人員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條之一 為推動全責護理照護制度,醫院應設護理輔助人力,職稱為護理佐理員(簡稱護佐)。
一、本條新增。 二、為執行全責護理,護理工作廣泛又繁重,應有護理輔助人力。增設領有證書的護理佐理員(簡稱護佐),在護理師及護士監督下,執行基本護理技術,爰增列第二 條之一條文,以為依據。
第二條之二 護佐之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等相關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一、本條新增。 二、護佐的資格條件,原則上應為大專護理相關科系畢業,但未領有執照者高中、高職以上畢業,對護理工作有興趣者,經予適當訓練後亦可擔任。為周延其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等事項,爰增列第二條之二條文,由主管機關訂定之,以資依循。
第七條 非領有護理師、護士或護佐證書者,不得使用護理師、護士或護佐名稱。 非領有專科護理師證書者,不得使用專科護理師名稱。 第七條 非領有護理師或護士證書者,不得使用護理師或護士名稱。 非領有專科護理師證書者,不得使用專科護理師名稱。
各司其職,讓護理人力與工作更為完備。
第二十四條 護理人員之業務如下: 一、健康問題之護理評估。 二、預防保健之護理措施。 三、護理指導及諮詢。 四、醫療輔助行為。 五、全責護理事宜。 前項第四款醫療輔助行為應在醫師之指示下行之。 專科護理師及依第七條之一接受專科護理師訓練期間之護理師,除得執行第一項業務外,並得於醫師監督下執行醫療業務。 前項鎖定於醫師監督下得執行醫療業務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第五款全責護理事宜應在護理師之指示下行之。護佐所定於護理師監督下執行全責護理事宜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二十四條 護理人員之業務如下: 一、健康問題之護理評估。 二、預防保健之護理措施。 三、護理指導及諮詢。 四、醫療輔助行為。 前項第四款醫療輔助行為應在醫師之指示下行之。 專科護理師及依第七條之一接受專科護理師訓練期間之護理師,除得執行第一項業務外,並得於醫師監督下執行醫療業務。 前項所定於醫師監督下得執行醫療業務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增列全責護理事項之效益如下: 一、提升護理品質。 二、做好院內感控機制。 三、減輕住院病人家屬的負擔及責任。 四、避免護理師過勞。 五、進入全球護理醫療的文明行列。 目前國內外醫院照護之現況說明: 一、目前醫院臨床護理照護是落伍的,病房訪客太多,紊亂吵雜,護理形象不佳。護理照護工作及責任一大部分落在病人家屬(或自行雇請的看護傭工)身上。國際上只有落後國家,才有「非全責護理」的臨床狀況。 二、「全責護理」在歐美日及從前歐美殖民的國家。日本、新加坡、香港、菲律賓等執行得非常完善。台灣依賴家屬於病房照護病人,承擔所有病人基本護理工作及責任,但絕大多數家屬卻沒有受過訓練。 三、SARS期間,家屬及看護是院內感染的主要源頭,病房充滿家屬及看護,醫院非但無法專業照護,亦增添怠染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