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九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何欣純
何欣純
莊瑞雄
莊瑞雄
連署人
黃國書
黃國書
陳素月
陳素月
羅致政
羅致政
邱議瑩
邱議瑩
王美惠
王美惠
張廖萬堅
張廖萬堅
莊競程
莊競程
黃世杰
黃世杰
陳亭妃
陳亭妃
趙正宇
趙正宇
余天
余天
賴品妤
賴品妤
賴惠員
賴惠員
劉建國
劉建國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九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九十九條 私有古蹟、私有暫定古蹟、考古遺址及其所定著之土地,免徵房屋稅及地價稅。 私有歷史建築、紀念建築、聚落建築群、史蹟、文化景觀及其所定著之土地,得在百分之五十範圍內減徵房屋稅及地價稅;其減免範圍、標準及程序之法規,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訂定,報財政部備查。 第九十九條 私有古蹟、考古遺址及其所定著之土地,免徵房屋稅及地價稅。 私有歷史建築、紀念建築、聚落建築群、史蹟、文化景觀及其所定著之土地,得在百分之五十範圍內減徵房屋稅及地價稅;其減免範圍、標準及程序之法規,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訂定,報財政部備查。
一、修正第一項。 二、參照本法及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文化資產保存法之立法意旨,酌做文字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