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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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通過) 第二十一條之一 依第二十二條規劃改建之眷村,其原眷戶有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改建,並因身心障礙、貧病之特殊需要者,經依第二十一條自願領取輔助購宅款時,主管機關得發給之。 前項特殊需要及發給作業規定,由主管機關另定之。 | 第二十一條之一 依本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劃改建之眷村,其原眷戶有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改建,並具殘障、貧病之特殊需要者,經依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自願領取輔助購宅款時,主管機關得發給之。 前項特殊需要及發給作業規定,由主管機關另定之。 |
行政院提案:
一、配合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及其施行法內容,修正第一項規定,將涉及對身心障礙者歧視意涵之「殘障」用語,修正為「身心障礙」,並酌作文字修正。又修正後之「身心障礙」,與原「殘障」規定內涵不變,且不限於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所定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併予敘明。
二、第二項未修正。
審查會:
一、照行政院提案修正通過。
二、行政院提案條文,第一項增列「或其他特殊需要」部分,未有說明,且「或其他特殊需要」用語未臻明確,有擴充適用之虞,爰不予增列「或其他」3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