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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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組織工會應有勞工十人以上之連署發起,組成籌備會辦理公開徵求會員、擬定章程及召開成立大會。 前項籌備會應於召開工會成立大會後三十日內,檢具章程、會員名冊及理事、監事名冊,向其會址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請領登記證書。但依第八條規定以全國為組織區域籌組之工會聯合組織,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登記,並請領登記證書。 第一項籌備會之勞工得請求利用擬設會址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網站刊登同項公開徵求會員之資訊,機關不得拒絕。 | 第十一條 組織工會應有勞工三十人以上之連署發起,組成籌備會辦理公開徵求會員、擬定章程及召開成立大會。 前項籌備會應於召開工會成立大會後三十日內,檢具章程、會員名冊及理事、監事名冊,向其會址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請領登記證書。但依第八條規定以全國為組織區域籌組之工會聯合組織,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登記,並請領登記證書。 |
一、第一項組織工會之連署發起人數門檻影響工會組織發展甚鉅,實質影響我國勞動現場能否建立勞資互信對等協商的文化,是憲法保障團結權、協商權、爭議權實踐之關鍵。而工會與事業單位議定勞動條件之實力,繫於工會會員人數、會員內聚力、工會活動積極度、工會間輔導互助……等等眾多因素,法律不應以工會成立時的人數為據預設成立人數少於三十人之工會無發展性或代表性。考量我國中小企業就業人口近八成,三十人之成立門檻實過高而不當,為增加工會組織率落實憲法保障勞工之同盟權,建構勞、資雙方對等協商勞動條件之文化,爰提案調降工會組織門檻為十人。
二、第一項之公開徵求會員本不限於刊登新聞紙,只要能使不特定人知悉符合章程要件得申請加入將成立之工會已足。今網路流通資訊效果甚佳,為便利工會籌組,爰提案增訂第三項增加工會徵求方式的選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