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組織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台灣民眾黨
台灣民眾黨
連署人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經濟部組織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二條 經濟部設中小企業創新發展署;其組織以法律定之。 第十二條 經濟部設中小企業處;其組織以法律定之。
一、明定中小企業創新發展署之名稱定義。 二、2018年台灣全體企業家數為150萬1,642家,其中,中小企業即占146萬6,209家,占全體企業家數的97.64%;就業人口則占896萬5千人,占全國總就業人數的78.41%,其對我國經濟發展具重要之地位。 三、近年來,由於全球化之擴國經濟活動頻繁,大數據、雲端、5G、人工智慧等新興科技導入,使得我國中小、新創企業面臨數位轉型等產業輔導需求。 四、我國負責中小企業處之單位為「經濟部中小企業處」,惟其雖為行政機關,於內部業務單位編制發展規劃科,在法制體例上卻僅有政策之執行功能,非有政策規劃之權限,與實際運作情形尚有不符。又「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已將三級機關列為署、局,自1984年設立之「中小企業處」之機關重整,係屬必要。 五、賦予其行政位階為三級機關,具有規劃政策及執行政策之權限,且使該機關肩負創新、輔導發展之意義,不至淪為管轄中小企業之該管機關,而兼具積極創新、發展之重要任務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