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訂條文 | 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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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之一 本會委員於擔任職務前三年,須未曾出任政黨專任職務、參與公職人員選舉或未曾出任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之有給職職務或顧問,亦須未曾出任由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所派任之有給職職務或顧問。但依本法任命之委員、依公務人員任用法或其他法律任用之公務人員,不在此限。 | 一、本條新增。 二、為確保中央選舉委員會委員之政治中立性,避免辦理選務之獨立機關淪為政治工具,影響選舉之公平、公正,損害人民參政權,破壞民主制度,爰參酌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委員任用資格,以及公務員服務法之規定,增訂本條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