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選舉委員會組織法增訂第四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江啟臣
江啟臣
連署人
鄭正鈐
鄭正鈐
呂玉玲
呂玉玲
林文瑞
林文瑞
孔文吉
孔文吉
萬美玲
萬美玲
廖婉汝
廖婉汝
洪孟楷
洪孟楷
翁重鈞
翁重鈞
魯明哲
魯明哲
謝衣鳯
謝衣鳯
鄭天財 Sra Kacaw
鄭天財 Sra Kacaw
林德福
林德福
徐志榮
徐志榮
溫玉霞
溫玉霞
羅明才
羅明才
吳怡玎
吳怡玎
葉毓蘭
葉毓蘭
林思銘
林思銘
馬文君
馬文君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中央選舉委員會組織法增訂第四條之一條文草案

增訂條文 說明
第四條之一 本會委員於擔任職務前三年,須未曾出任政黨專任職務、參與公職人員選舉或未曾出任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之有給職職務或顧問,亦須未曾出任由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所派任之有給職職務或顧問。但依本法任命之委員、依公務人員任用法或其他法律任用之公務人員,不在此限。 一、本條新增。 二、為確保中央選舉委員會委員之政治中立性,避免辦理選務之獨立機關淪為政治工具,影響選舉之公平、公正,損害人民參政權,破壞民主制度,爰參酌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委員任用資格,以及公務員服務法之規定,增訂本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