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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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本保險之月投保金額,依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級定之。 | 第十一條 本保險之月投保金額,於本法施行第一年,依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級定之;第二年起,於中央主計機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達百分之五時,即依該成長率調整之。 |
一104年1月起國民年金月投保金額調整為18,282元後,迄今均未再做調整;勞保投保薪資分級表自109年1月起第一級之月投保薪資已調整至23,800元。
二、有鑑於國民年金各項給付均以月投保金額為基準給付,且對象多為經濟謀生能力相對較低者,應給予最基本之保障,爰將月投保金額修正為隨基本工資同步調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