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七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林思銘
林思銘
連署人
孔文吉
孔文吉
謝衣鳯
謝衣鳯
曾銘宗
曾銘宗
葉毓蘭
葉毓蘭
鄭天財 Sra Kacaw
鄭天財 Sra Kacaw
洪孟楷
洪孟楷
陳以信
陳以信
李德維
李德維
魯明哲
魯明哲
廖國棟Sufin‧Siluko
廖國棟Sufin‧Siluko
陳玉珍
陳玉珍
廖婉汝
廖婉汝
鄭正鈐
鄭正鈐
林文瑞
林文瑞
費鴻泰
費鴻泰
吳斯懷
吳斯懷
陳雪生
陳雪生
翁重鈞
翁重鈞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七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七十四條 當選人經判決當選無效確定,依法院確定判決認定之事實,候選人得票數有變動致影響當選或落選時,主管選舉委員會應依法院確定判決認定之事實,重行審定。審定結果,有不應當選而已公告當選之情形,應予撤銷;有應當選而未予公告之情形,應重行公告,不適用重行選舉或缺額補選之規定。 地方民意代表當選人因第一百二十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事,經法院判決當選無效確定者或當選人有褫奪公權尚未復權之情形時,其缺額由落選人依得票數之高低順序遞補,不適用重行選舉或缺額補選之規定。但遞補人員之得票數不得低於選舉委員會原公告該選舉區得票數最低之當選人得票數三分之二。 第七十四條 當選人經判決當選無效確定,依法院確定判決認定之事實,候選人得票數有變動致影響當選或落選時,主管選舉委員會應依法院確定判決認定之事實,重行審定。審定結果,有不應當選而已公告當選之情形,應予撤銷;有應當選而未予公告之情形,應重行公告,不適用重行選舉或缺額補選之規定。 地方民意代表當選人因第一百二十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事,經法院判決當選無效確定者或當選人有褫奪公權尚未復權之情形時,其缺額由落選人依得票數之高低順序遞補,不適用重行選舉或缺額補選之規定。但遞補人員之得票數不得低於選舉委員會原公告該選舉區得票數最低之當選人得票數二分之一。
一、賄選嚴重影響選舉公平性,然遞補人員之得票數僅設定不得低於選舉委員會原公告該選舉區得票數最低之當選人得票數二分之一,門檻過低,不足以證明遞補者具有充足之民意基礎代表人民參政 二、修正第二項將落選遞補制度之門檻,由現行的二分之一上修為三分之二,讓遞補制度更具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