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願服務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吳斯懷
吳斯懷
楊瓊瓔
楊瓊瓔
連署人
溫玉霞
溫玉霞
許淑華
許淑華
林文瑞
林文瑞
鄭麗文
鄭麗文
吳怡玎
吳怡玎
李貴敏
李貴敏
洪孟楷
洪孟楷
李德維
李德維
廖婉汝
廖婉汝
馬文君
馬文君
葉毓蘭
葉毓蘭
鄭天財 Sra Kacaw
鄭天財 Sra Kacaw
孔文吉
孔文吉
萬美玲
萬美玲
曾銘宗
曾銘宗
羅明才
羅明才
林德福
林德福
林思銘
林思銘
陳玉珍
陳玉珍
翁重鈞
翁重鈞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志願服務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十條 志工服務年資滿三年,服務時數達三百小時以上者,得檢具證明文件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核發志願服務榮譽卡。 志工進入收費之公立風景區、未編定座次之康樂場所及文教設施,憑志願服務榮譽卡應以免費。 依其他法律規定之民防、義勇警察、義勇交通警察、義勇消防、守望相助、山地義勇警察、災害防救團體及災害防救志願組織編組成員,自本法修正施行後,其服務年資滿三年,服務時數達三百小時以上者,準用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 第二十條 志工服務年資滿三年,服務時數達三百小時以上者,得檢具證明文件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核發志願服務榮譽卡。 志工進入收費之公立風景區、未編定座次之康樂場所及文教設施,憑志願服務榮譽卡得以免費。 依其他法律規定之民防、義勇警察、義勇交通警察、義勇消防、守望相助、山地義勇警察、災害防救團體及災害防救志願組織編組成員,自本法修正施行後,其服務年資滿三年,服務時數達三百小時以上者,準用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予以半價優待。
為鼓勵更多民眾投入志願服務工作,並減輕志願服務者之負擔,建議將第二項「得」以免費修正為「應」以免費。 另,本條文第三項規定,民防、義勇警察、義勇交通警察、義勇消防等協勤團體僅能「予以半價優待」,形成同為志願工作者,卻有不平等之對待,為能予上揭人員同等之法律對待,建議刪除第三項「予以半價優待」之文字,以求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