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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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一條 各級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設檢察官會議,由該署全體實際辦案之檢察官組成。 檢察官會議之職權如下: 一、年度檢察事務分配、代理順序及分案辦法之建議事項。 二、檢察官考核、監督之建議事項。 三、第九十五條所定對檢察官為監督處分之建議事項。 四、統一法令適用及起訴標準之建議事項 五、其他與檢察事務有關之事項之建議事項。 檢察總長、檢察長對於檢察官會議之決議有意見時,得交檢察官會議復議變更之。 檢察官會議實施辦法,由法務部定之。 | 第九十一條 各級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設檢察官會議,由該署全體實際辦案之檢察官組成。 檢察官會議之職權如下: 一、年度檢察事務分配、代理順序及分案辦法之建議事項。 二、檢察官考核、監督之建議事項。 三、第九十五條所定對檢察官為監督處分之建議事項。 四、統一法令適用及起訴標準之建議事項 五、其他與檢察事務有關之事項之建議事項。 檢察總長、檢察長對於檢察官會議之決議有意見時,得交檢察官會議復議或以書面載明理由附於檢察官會議紀錄後,變更之。 檢察官會議實施辦法,由法務部定之。 |
一、修正第三項。
二、為避免政治力不當干預,使檢察首長指揮監督權透明化,刪除檢察首長以書面方式直接變更檢察官會議決議之規定,使變更決議僅能以「復議」方式行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