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法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鄭麗文
鄭麗文
連署人
洪孟楷
洪孟楷
林奕華
林奕華
溫玉霞
溫玉霞
廖婉汝
廖婉汝
萬美玲
萬美玲
陳超明
陳超明
楊瓊瓔
楊瓊瓔
魯明哲
魯明哲
林為洲
林為洲
呂玉玲
呂玉玲
費鴻泰
費鴻泰
孔文吉
孔文吉
廖國棟Sufin‧Siluko
廖國棟Sufin‧Siluko
鄭正鈐
鄭正鈐
翁重鈞
翁重鈞
李德維
李德維
吳怡玎
吳怡玎
張育美
張育美
陳玉珍
陳玉珍
林思銘
林思銘
葉毓蘭
葉毓蘭
吳斯懷
吳斯懷
鄭天財 Sra Kacaw
鄭天財 Sra Kacaw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法官法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九十一條 各級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設檢察官會議,由該署全體實際辦案之檢察官組成。 檢察官會議之職權如下: 一、年度檢察事務分配、代理順序及分案辦法之建議事項。 二、檢察官考核、監督之建議事項。 三、第九十五條所定對檢察官為監督處分之建議事項。 四、統一法令適用及起訴標準之建議事項 五、其他與檢察事務有關之事項之建議事項。 檢察總長、檢察長對於檢察官會議之決議有意見時,得交檢察官會議復議變更之。 檢察官會議實施辦法,由法務部定之。 第九十一條 各級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設檢察官會議,由該署全體實際辦案之檢察官組成。 檢察官會議之職權如下: 一、年度檢察事務分配、代理順序及分案辦法之建議事項。 二、檢察官考核、監督之建議事項。 三、第九十五條所定對檢察官為監督處分之建議事項。 四、統一法令適用及起訴標準之建議事項 五、其他與檢察事務有關之事項之建議事項。 檢察總長、檢察長對於檢察官會議之決議有意見時,得交檢察官會議復議或以書面載明理由附於檢察官會議紀錄後,變更之。 檢察官會議實施辦法,由法務部定之。
一、修正第三項。 二、為避免政治力不當干預,使檢察首長指揮監督權透明化,刪除檢察首長以書面方式直接變更檢察官會議決議之規定,使變更決議僅能以「復議」方式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