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法增訂第八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許淑華
許淑華
連署人
林文瑞
林文瑞
魯明哲
魯明哲
呂玉玲
呂玉玲
鄭天財 Sra Kacaw
鄭天財 Sra Kacaw
萬美玲
萬美玲
徐志榮
徐志榮
翁重鈞
翁重鈞
林德福
林德福
吳怡玎
吳怡玎
葉毓蘭
葉毓蘭
陳玉珍
陳玉珍
張育美
張育美
鄭正鈐
鄭正鈐
林奕華
林奕華
洪孟楷
洪孟楷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森林法增訂第八條之一條文草案

增訂條文 說明
第八條之一 國有或公有林地於民國八十二年七月二十一日前已實際使用或墾用,並願繳清歷年使用補償金者,得逕予出租。 前項出租辦法由管理機關訂定之。 一、本條為新增。 二、為現有耕作者生計,新增於民國八十二年七月二十一日前有實際使用或墾用之事實,並願繳清歷年使用補償金者,得逕予出租。 三、新增第二項:出租辦法由管理機關訂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