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謝衣鳯
謝衣鳯
連署人
孔文吉
孔文吉
陳玉珍
陳玉珍
賴士葆
賴士葆
魯明哲
魯明哲
廖婉汝
廖婉汝
李德維
李德維
張育美
張育美
翁重鈞
翁重鈞
曾銘宗
曾銘宗
吳怡玎
吳怡玎
鄭天財 Sra Kacaw
鄭天財 Sra Kacaw
林思銘
林思銘
呂玉玲
呂玉玲
萬美玲
萬美玲
林文瑞
林文瑞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四十三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二萬四千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 一、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 二、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六十公里。 三、任意以迫近、驟然變換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 四、非遇突發狀況,在行駛途中任意驟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 五、拆除消音器,或以其他方式造成噪音。 違反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情形因而肇事者,吊銷其駕駛執照;違反前項第五款情形,於半年內再度違反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三個月。 二輛以上之汽車共同違反第一項規定,或在道路上競駛、競技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及吊銷其駕駛執照。 汽車駕駛人有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或前項行為者,並吊扣該汽車牌照六個月;經受吊扣牌照之汽車再次提供為違反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或前項行為者,沒入該汽車。 汽車駕駛人違反第一項、第三項規定者,應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未滿十八歲之人,其與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依第二十一條規定應同時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並得由警察機關公布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姓名。 第四十三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二萬四千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 一、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 二、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六十公里。 三、任意以迫近、驟然變換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 四、非遇突發狀況,在行駛途中任意驟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 五、拆除消音器,或以其他方式造成噪音。 前項情形因而肇事者,並吊銷其駕駛執照。 二輛以上之汽車共同違反第一項規定,或在道路上競駛、競技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及吊銷其駕駛執照。 汽車駕駛人有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或前項行為者,並吊扣該汽車牌照三個月;經受吊扣牌照之汽車再次提供為違反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或前項行為者,沒入該汽車。 汽車駕駛人違反第一項、第三項規定者,應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未滿十八歲之人,其與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依第二十一條規定應同時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並得由警察機關公布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姓名。
一、在實務上,拆除消音器或以其他方式造成噪音,實難以和肇事有所聯結,因此刪除需符合「因而肇事者」之要件,修正為只要在半年內再度違反,即可吊扣其駕駛執照三個月。 二、對於「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六十公里」、「任意以迫近、驟然變換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非遇突發狀況,在行駛途中任意驟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等情形之汽車駕駛人,造成其他用路人之危險,將吊扣該汽車牌照時間,自三個月提高為六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