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二條及第一百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江永昌
江永昌
連署人
林楚茵
林楚茵
郭國文
郭國文
沈發惠
沈發惠
賴惠員
賴惠員
王美惠
王美惠
羅美玲
羅美玲
鍾佳濱
鍾佳濱
張宏陸
張宏陸
林岱樺
林岱樺
黃國書
黃國書
湯蕙禎
湯蕙禎
莊競程
莊競程
黃秀芳
黃秀芳
張廖萬堅
張廖萬堅
管碧玲
管碧玲
何志偉
何志偉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二條及第一百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一百二十二條 對於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身體、物件、電磁紀錄、電磁紀錄物及住宅或其他處所,必要時得搜索之。 對於第三人之身體、物件、電磁紀錄、電磁紀錄物及住宅或其他處所,以有相當理由可信為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或應扣押之物或電磁紀錄存在時為限,得搜索之。 第一百二十二條 對於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身體、物件、電磁紀錄及住宅或其他處所,必要時得搜索之。 對於第三人之身體、物件、電磁紀錄及住宅或其他處所,以有相當理由可信為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或應扣押之物或電磁紀錄存在時為限,得搜索之。
一、電磁紀錄為謂以電子、磁性、光學或其他相類之方式所製成,而供電腦處理之紀錄,電磁紀錄不若有體物,係無體的資訊,其本身是由0及1所組成的數位訊息,無法直接由人的感官得知其內容,需有「電磁紀錄物」為載體,方能儲存及使用。 二、然現行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一項及第二項僅記載電磁紀錄,為免使相關單位進行搜索及扣押時與實務執行之方式不符,宜將「電磁紀錄物」併入電磁紀錄後,以表明確。
第一百二十八條 搜索,應用搜索票。 搜索票,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案由。 二、應搜索之被告、犯罪嫌疑人或應扣押之物。但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不明時,得不予記載。 三、應加搜索之處所、身體、物件、電磁紀錄或電磁紀錄物。 四、有效期間,逾期不得執行搜索及搜索後應將搜索票交還之意旨。 搜索票,由法官簽名。法官並得於搜索票上對執行人員為適當之指示。 核發搜索票之程序,不公開之。 第一百二十八條 搜索,應用搜索票。 搜索票,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案由。 二、應搜索之被告、犯罪嫌疑人或應扣押之物。但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不明時,得不予記載。 三、應加搜索之處所、身體、物件或電磁紀錄。 四、有效期間,逾期不得執行搜索及搜索後應將搜索票交還之意旨。 搜索票,由法官簽名。法官並得於搜索票上對執行人員為適當之指示。 核發搜索票之程序,不公開之。
一、電磁紀錄為謂以電子、磁性、光學或其他相類之方式所製成,而供電腦處理之紀錄,電磁紀錄不若有體物,係無體的資訊,其本身是由0及1所組成的數位訊息,無法直接由人的感官得知其內容,需有「電磁紀錄物」為載體,方能儲存及使用。 二、然現行第一百二十八條第二項第三款搜索票應記載事項僅有電磁紀錄,為避免相關單位進行搜索及扣押時與實務執行之方式不符,宜將「電磁紀錄物」併入電磁紀錄後,使其與法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