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訂條文 | 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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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條之一 教保服務人員不得對幼兒有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四十九條規定、體罰、不當管教或性騷擾之行為。 | 一、本條新增。 二、為保障幼兒身心健康發展,爰增訂本條,明定教保服務人員不得對幼兒進行體罰、不當管教或性騷擾,而造成幼兒身心傷害。 |
第三十三條之一 教保服務人員違反第二十八條之一規定者,除有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四十九條規定之行為依該法第九十七條規定處罰外,應依下列規定處罰,並公布行為人之姓名及幼兒園名稱: 一、體罰: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二、性騷擾: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三、不當管教: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 一、本條新增。 二、配合增訂第二十八條之一,爰增訂第三十三條之一,教保服務人員有體罰、性騷擾或不當管教之情事,處罰行為人,並公布行為人姓名及幼兒園名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