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保服務人員條例增訂第二十八條之一及第三十三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張廖萬堅
張廖萬堅
連署人
陳柏惟
陳柏惟
林宜瑾
林宜瑾
劉世芳
劉世芳
莊競程
莊競程
邱志偉
邱志偉
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
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
趙天麟
趙天麟
陳素月
陳素月
羅致政
羅致政
吳秉叡
吳秉叡
邱泰源
邱泰源
楊曜
楊曜
劉櫂豪
劉櫂豪
林淑芬
林淑芬
沈發惠
沈發惠
吳思瑤
吳思瑤
賴瑞隆
賴瑞隆
陳秀寳
陳秀寳
吳玉琴
吳玉琴
何欣純
何欣純
江永昌
江永昌
吳琪銘
吳琪銘
林楚茵
林楚茵
洪申翰
洪申翰
賴品妤
賴品妤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教保服務人員條例增訂第二十八條之一及第三十三條之一條文草案

增訂條文 說明
第二十八條之一 教保服務人員不得對幼兒有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四十九條規定、體罰、不當管教或性騷擾之行為。 一、本條新增。 二、為保障幼兒身心健康發展,爰增訂本條,明定教保服務人員不得對幼兒進行體罰、不當管教或性騷擾,而造成幼兒身心傷害。
第三十三條之一 教保服務人員違反第二十八條之一規定者,除有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四十九條規定之行為依該法第九十七條規定處罰外,應依下列規定處罰,並公布行為人之姓名及幼兒園名稱: 一、體罰: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二、性騷擾: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三、不當管教: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一、本條新增。 二、配合增訂第二十八條之一,爰增訂第三十三條之一,教保服務人員有體罰、性騷擾或不當管教之情事,處罰行為人,並公布行為人姓名及幼兒園名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