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
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
連署人
林楚茵
林楚茵
周春米
周春米
羅致政
羅致政
管碧玲
管碧玲
羅美玲
羅美玲
邱議瑩
邱議瑩
吳玉琴
吳玉琴
蘇治芬
蘇治芬
陳素月
陳素月
吳思瑤
吳思瑤
黃世杰
黃世杰
高嘉瑜
高嘉瑜
陳秀寳
陳秀寳
范雲
范雲
沈發惠
沈發惠
賴惠員
賴惠員
李昆澤
李昆澤
林宜瑾
林宜瑾
鍾佳濱
鍾佳濱
議案狀態
三讀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十條 原住民未經許可,製造、運輸或持有狩獵用槍枝及彈藥,或漁民未經許可,製造、運輸或持有自製之魚槍,供作生活工具之用者,處新臺幣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鍰,本條例有關刑罰之規定,不適用之。 原住民相互間或漁民相互間未經許可,販賣、轉讓、出租、出借或寄藏前項獵槍或魚槍,供作生活工具之用者,亦同。 前二項原住民狩獵用槍枝及彈藥屬制式槍枝彈藥者,其許可申請、條件、期限、廢止、檢查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事項,另以法律定之;由原住民自行製造者,其許可申請、條件、期限、廢止、檢查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定之;漁民自製之魚槍之許可申請、條件、期限、廢止、檢查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於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四日本條例修正施行前,原住民單純僅犯未經許可製造、運輸、持有及相互間販賣、轉讓、出租、出借或寄藏狩獵用槍枝及彈藥之罪,受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者,仍得申請狩獵用槍枝及彈藥之許可。 主管機關應輔導原住民及漁民依法申請狩獵用槍枝及彈藥、魚槍。 第一項、第二項情形,於中央主管機關報經行政院核定辦理公告期間自動報繳者,免除其處罰。 第二十條 原住民未經許可,製造、運輸或持有自製之獵槍、魚槍,或漁民未經許可,製造、運輸或持有自製之魚槍,供作生活工具之用者,處新臺幣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鍰,本條例有關刑罰之規定,不適用之。 原住民相互間或漁民相互間未經許可,販賣、轉讓、出租、出借或寄藏前項獵槍或魚槍,供作生活工具之用者,亦同。 前二項之許可申請、條件、期限、廢止、檢查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於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四日本條例修正施行前,原住民單純僅犯未經許可製造、運輸、持有及相互間販賣、轉讓、出租、出借或寄藏自製之獵槍、魚槍之罪,受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者,仍得申請自製獵槍、魚槍之許可。 主管機關應輔導原住民及漁民依法申請自製獵槍、魚槍。 第一項、第二項情形,於中央主管機關報經行政院核定辦理公告期間自動報繳者,免除其處罰。
一、修正原條文對於原住民僅得以自製之獵槍、魚槍狩獵之限制,修正本項保障範圍。 二、未修正。 三、明定原住民狩獵用槍枝及彈藥之定義、許可、使用等管理機制需另以法律定之,避免以行政規則限縮憲法增修條文、原住民族基本法等法保障多元文化及原住民族權益之意旨。 四、依據第一項調整說明修正文字。 五、依據第一項調整說明修正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