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賴品妤
賴品妤
何志偉
何志偉
高嘉瑜
高嘉瑜
連署人
林昶佐
林昶佐
莊競程
莊競程
吳思瑤
吳思瑤
張廖萬堅
張廖萬堅
賴惠員
賴惠員
賴瑞隆
賴瑞隆
黃世杰
黃世杰
蘇巧慧
蘇巧慧
李昆澤
李昆澤
許智傑
許智傑
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
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
陳素月
陳素月
羅致政
羅致政
蘇治芬
蘇治芬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十五條 教保服務機構之負責人、教保服務人員及其他服務人員,不得對幼兒有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四十九條規定、體罰、不當管教或性騷擾之行為。 教保服務機構應就下列事項訂定管理規定、確實執行,並定期檢討改進: 一、環境、食品安全與衛生及疾病預防。 二、安全管理。 三、定期檢修各項設施安全。 四、各項安全演練措施。 五、緊急事件處理機制。 第二十五條 教保服務機構之負責人及其他服務人員,不得對幼兒有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四十九條規定、體罰、不當管教或性騷擾之行為。 教保服務機構應就下列事項訂定管理規定、確實執行,並定期檢討改進: 一、環境、食品安全與衛生及疾病預防。 二、安全管理。 三、定期檢修各項設施安全。 四、各項安全演練措施。 五、緊急事件處理機制。
一、有鑑於2018年《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修正時,《幼教法》第二十五條中禁止傷害兒童之適用對象僅限於教保服務機構之「負責人」、「其他服務人員」,卻沒有規範到《幼教法》第三條定義之「教保服務人員」。 二、在實務上也發生部分地方主管機關認為「其他服務人員」並不包含「教保服務人員」之解釋案例,為完善對幼兒之保障,並確立《幼教法》第二十五條適用對象之明確性,爰此修正該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