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影法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賴品妤
賴品妤
連署人
張廖萬堅
張廖萬堅
許智傑
許智傑
賴瑞隆
賴瑞隆
林昶佐
林昶佐
賴惠員
賴惠員
吳思瑤
吳思瑤
何志偉
何志偉
黃世杰
黃世杰
蘇巧慧
蘇巧慧
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
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
莊競程
莊競程
李昆澤
李昆澤
蘇治芬
蘇治芬
高嘉瑜
高嘉瑜
羅致政
羅致政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電影法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十一條 電影片映演業違反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者、無正當理由而未於限期內提供票房統計相關資料,以及提供不實者,中央主管機關應予警告並通知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得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正;屆期仍未完成改正者,得按次處罰。 第二十一條 電影片映演業違反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者,中央主管機關應予警告並通知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得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正;屆期仍未完成改正者,得按次處罰。
一、有鑑於目前電影法針對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提供票房統計相關資料,以及提供不實票房統計相關資料之映演業者,並無相關罰則,恐導致票房統計相關資料失真之情事。 二、身為主管機關之文化部,應有更完善之法令工具,蒐集並監督電影票房統計相關資料能如實、如期呈報,以作為發展台灣電影產業之重要依據。爰此,提案修正該條例,針對無正當理由而未於限期內提供票房統計相關資料,以及提供不實者,列入處罰對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