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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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條 電影片映演業違反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者、無正當理由而未於限期內提供票房統計相關資料,以及提供不實者,中央主管機關應予警告並通知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得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正;屆期仍未完成改正者,得按次處罰。 | 第二十一條 電影片映演業違反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者,中央主管機關應予警告並通知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得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正;屆期仍未完成改正者,得按次處罰。 |
一、有鑑於目前電影法針對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提供票房統計相關資料,以及提供不實票房統計相關資料之映演業者,並無相關罰則,恐導致票房統計相關資料失真之情事。
二、身為主管機關之文化部,應有更完善之法令工具,蒐集並監督電影票房統計相關資料能如實、如期呈報,以作為發展台灣電影產業之重要依據。爰此,提案修正該條例,針對無正當理由而未於限期內提供票房統計相關資料,以及提供不實者,列入處罰對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