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法第五條及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羅致政
羅致政
何志偉
何志偉
連署人
蔡適應
蔡適應
黃世杰
黃世杰
蔡易餘
蔡易餘
林昶佐
林昶佐
趙天麟
趙天麟
高嘉瑜
高嘉瑜
林俊憲
林俊憲
王美惠
王美惠
陳亭妃
陳亭妃
郭國文
郭國文
李昆澤
李昆澤
王定宇
王定宇
江永昌
江永昌
許智傑
許智傑
劉櫂豪
劉櫂豪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警察法第五條及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五條 內政部設警政署(司),執行全國警察行政事務並掌理左列全國性警察業務: 一、關於拱衛中樞、準備應變及協助地方治安之保安警察業務。 二、關於保護外僑及處理涉外案件之外事警察業務。 三、關於預防犯罪及協助偵查內亂外患重大犯罪之刑事警察業務。 四、關於防護國營鐵路、航空、工礦、森林、漁鹽等事業設施之各種專業警察業務。 五、關於執行國道與經指定之快速公路治安及安全維護之國道警察業務。 第五條 內政部設警政署(司),執行全國警察行政事務並掌理左列全國性警察業務: 一、關於拱衛中樞、準備應變及協助地方治安之保安警察業務。 二、關於保護外僑及處理涉外案件之外事警察業務。 三、關於管理出入國境及警備邊疆之國境警察業務。 四、關於預防犯罪及協助偵查內亂外患重大犯罪之刑事警察業務。 五、關於防護連跨數省河湖及警衛領海之水上警察業務。 六、關於防護國營鐵路、航空、工礦、森林、漁鹽等事業設施之各種專業警察業務。
一、根據警政署於司法改革國是會議之說明,警察機關已趨向專業化,因應相關業務及職權調整,刪除第三款及第五款,已分別移交移民署、海巡署業管之業務。 二、國道警察亦屬於全國性警察業務,然經查發現目前該業務僅有「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組織規程」,並無確切法源依據,爰增修第五款。
第九條 警察依法行使下列職權: 一、發佈警察命令。 二、違警處分。 三、協助偵查犯罪。 四、執行搜索、扣押、拘提及逮捕。 五、行政執行。 六、使用警械。 七、有關警察業務之保安、正俗、交通、衛生、勤區查察、外事處理等事項。 八、其他有關警察業務事項。 第九條 警察依法行使左列職權: 一、發佈警察命令。 二、違警處分。 三、協助偵查犯罪。 四、執行搜索、扣押、拘提及逮捕。 五、行政執行。 六、使用警械。 七、有關警察業務之保安、正俗、交通、衛生、消防、救災、營業建築、市容整理、戶口查察、外事處理等事項。 八、其他應執行法令事項。
一、衛生事項(傳染病防制及環境衛生)回歸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衛福部、環保署及各地方政府)業管。 二、消防及救災業務移撥內政部消防署。 三、營業事項(營利事業登記及管理)回歸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經濟部及各地方政府)業管。 四、建築事項(違章建築查報及拆除之執行)回歸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內政部營建署)業管。 五、市容整理事項回歸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經濟部及各地方政府)業管。 六、戶警分立,惟警察機關仍執行勤區查察之勤務。 七、第八款規定之「其他應執行法令事項」文字過於含糊,修正為「其他有關警察業務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