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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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同一區域內之同類商業同業公會,以一會為限。但於行政區域調整前成立者,不在此限。 地方行政組織區域調整或合併改制時,原已立案之各級商業同業公會之原有會員資格不受影響。 | 第九條 同一區域內之同類商業同業公會,以一會為限。但於行政區域調整前成立者,不在此限。 |
一、新增第二項。
二、鑒於民國九十九年五都升格後,原縣市商業團體工會需配合行政區域改制而變更該組織架構與成員,造成已先行成立之商業團體因此有權益受損之情事,有違信賴保護原則,爰予提出本條修正,地方行政組織區域調整或合併改制時,原已立案之各級商業同業公會之原有會員資格不受影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