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團體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張廖萬堅
張廖萬堅
黃國書
黃國書
連署人
沈發惠
沈發惠
羅美玲
羅美玲
林楚茵
林楚茵
邱議瑩
邱議瑩
湯蕙禎
湯蕙禎
陳秀寳
陳秀寳
鄭運鵬
鄭運鵬
邱泰源
邱泰源
莊競程
莊競程
王美惠
王美惠
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
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
吳思瑤
吳思瑤
黃世杰
黃世杰
余天
余天
鍾佳濱
鍾佳濱
莊瑞雄
莊瑞雄
賴品妤
賴品妤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商業團體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九條 同一區域內之同類商業同業公會,以一會為限。但於行政區域調整前成立者,不在此限。 地方行政組織區域調整或合併改制時,原已立案之各級商業同業公會之原有會員資格不受影響。 第九條 同一區域內之同類商業同業公會,以一會為限。但於行政區域調整前成立者,不在此限。
一、新增第二項。 二、鑒於民國九十九年五都升格後,原縣市商業團體工會需配合行政區域改制而變更該組織架構與成員,造成已先行成立之商業團體因此有權益受損之情事,有違信賴保護原則,爰予提出本條修正,地方行政組織區域調整或合併改制時,原已立案之各級商業同業公會之原有會員資格不受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