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生動物保育法增訂第五十五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蘇治芬
蘇治芬
連署人
蘇震清
蘇震清
陳歐珀
陳歐珀
高嘉瑜
高嘉瑜
陳亭妃
陳亭妃
余天
余天
邱志偉
邱志偉
劉世芳
劉世芳
賴品妤
賴品妤
邱議瑩
邱議瑩
黃秀芳
黃秀芳
陳秀寳
陳秀寳
陳素月
陳素月
趙天麟
趙天麟
賴瑞隆
賴瑞隆
林岱樺
林岱樺
陳明文
陳明文
王美惠
王美惠
羅美玲
羅美玲
趙正宇
趙正宇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野生動物保育法增訂第五十五條之一條文草案

增訂條文 說明
第五十五條之一 任何人違反本法或依本法授權訂定之相關命令而有損及野生動物保育或生物多樣化者,主管機關怠於執行裁罰及其相關措施時人民或公益團體得敘明疏於執行之具體內容,以書面告知主管機關。主管機關於書面告知送達之日起六十日內仍未依法執行者,人民或公益團體得以該主管機關為被告,對其怠於執行職務之行為,直接向行政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其執行。 行政法院為前項判決時,得依職權判命被告機關支付適當律師費用、偵測鑑定費用或其他訴訟費用予促進野生動物保育或生物多樣化有具體貢獻之原告。 第一項之書面告知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公告之。 一、增列公益訴訟條款於第六章附則,第五十五條之一。 二、得提報公民訴訟之原告資格,不以「受害」人民或公益團體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