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林宜瑾
林宜瑾
林俊憲
林俊憲
連署人
邱議瑩
邱議瑩
賴瑞隆
賴瑞隆
黃國書
黃國書
陳秀寳
陳秀寳
王美惠
王美惠
范雲
范雲
賴品妤
賴品妤
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
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百五十一條 意圖影響交易秩序,囤積下列物品之一,無正當理由不應市銷售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糧食、農產品或其他民生必需之飲食物品。 二、種苗、肥料、原料或其他農業、工業必需之物品。 三、經行政院公告之重要民生必需品。 以強暴、脅迫妨害前項物品之販運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影響第一項物品之交易秩序,而散布不實資訊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傳播工具犯前項之罪者,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二百五十一條 意圖抬高交易價格,囤積下列物品之一,無正當理由不應市銷售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糧食、農產品或其他民生必需之飲食物品。 二、種苗、肥料、原料或其他農業、工業必需之物品。 三、經行政院公告之重要民生必需品。 以強暴、脅迫妨害前項物品之販運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影響第一項物品之交易價格,而散布不實資訊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傳播工具犯前項之罪者,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一、為保障市場經濟秩序之穩定,避免重要民生必需品之市場供需被蓄意操縱,並填補文義漏洞,爰修正第一項文字。 二、為使本條文義一致,並有效規範未直接指涉「價格」因素,而妨礙民生物資正常交易秩序之行為,以及調整罰金金額以明刑之輕重,爰修正第三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