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身分法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陳瑩
陳瑩
連署人
高嘉瑜
高嘉瑜
莊瑞雄
莊瑞雄
張廖萬堅
張廖萬堅
洪申翰
洪申翰
劉建國
劉建國
賴品妤
賴品妤
邱志偉
邱志偉
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
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
議案狀態
三讀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原住民身分法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八條 符合第二條、第四條、第五條或第六條規定取得原住民身分之要件,但於申請取得原住民身分前死亡者,其子女準用第四條第二項、第六條及前條之規定。 得依第四條或第六條規定申請改姓或取用原住民族傳統名字而取得原住民身分,但於本法施行前死亡者,其子女準用第四條第二項、第六條及前條規定,取用原住民族傳統名字,得取得原住民身分。 第八條 依本法之規定應具原住民身分者,於本法施行前,因結婚、收養、自願拋棄或其他原因喪失或未取得原住民身分者,得檢具足資證明原住民身分之文件,申請回復或取得原住民身分。 前項當事人已死亡者,其婚生子女準用第四條第二項及第七條之規定。
一、本條第二項規定之目的在使未取得原住民身分之族人若已死亡,其婚生子女得準用現行法第四條第二項,取得原住民之身分,係民國97年12月3日增訂,且立法理由敘述甚明。 二、實務上,除第一項所述之情況外,尚發生具原住民血統之國人,其父或母在直系血親尊親屬依法回復或取得原住民身分前已死亡,惟因受限於身分行為禁止代理之法律原則,加上現行規定並未允許從具原住民身分之祖父或祖母之姓,得取得原住民身分,致具原住民血統之國人,無法回復或取得原住民身分,嚴重影響其權益。 三、修正第二項之文字,使於申請回復或取得原住民身分前已死亡之當事人之婚生子女,除準用第四條第二項及第七條之規定,亦得以具原住民身分之祖父或祖母之姓,申請回復或取得原住民身分,以確實保障當事人直系血親卑親屬之權益,落實本法「血統主義」之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