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黨法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葉毓蘭
葉毓蘭
連署人
廖國棟Sufin‧Siluko
廖國棟Sufin‧Siluko
陳玉珍
陳玉珍
林思銘
林思銘
鄭正鈐
鄭正鈐
楊瓊瓔
楊瓊瓔
陳雪生
陳雪生
吳斯懷
吳斯懷
孔文吉
孔文吉
鄭天財 Sra Kacaw
鄭天財 Sra Kacaw
吳怡玎
吳怡玎
李德維
李德維
廖婉汝
廖婉汝
張育美
張育美
呂玉玲
呂玉玲
曾銘宗
曾銘宗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政黨法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四十三條 本法施行前已依人民團體法備案之政黨,其組織、章程及相關事項與本法規定不符者,應於本法施行後二年內依本法規定補正;屆期未補正者,經主管機關限期補正而不遵從或經補正後仍不符規定者,得廢止其備案。 第四十三條 本法施行前已依人民團體法備案之政黨,其組織、章程及相關事項與本法規定不符者,應於本法施行後二年內依本法規定補正;屆期未補正者,經主管機關限期補正而不遵從或經補正後仍不符規定者,得廢止其備案。 本法施行前已依人民團體法立案之政治團體,應於本法施行後二年內依本法規定修正章程轉換為政黨;屆期未修正者,經主管機關限期修正而不遵從或經修正後仍不符規定者,得廢止其立案。 前項經廢止立案之政治團體,應予解散,其財產之清算,依本法第三十二條規定辦理。
一、本條第二項及第三項刪除。 二、規定使依人民團體法成立之不具整黨性質的政治團體亦須轉換為政黨,已對憲法保障之結社自由造成過度侵害,其規定剝奪政治團體轉換為其他形式團體之存續機會,強迫人民組織政黨,顯屬違反憲法保障人民表達政治言論自由之意旨,爰予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