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三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陳玉珍
陳玉珍
廖國棟Sufin‧Siluko
廖國棟Sufin‧Siluko
陳超明
陳超明
連署人
陳雪生
陳雪生
林文瑞
林文瑞
溫玉霞
溫玉霞
楊瓊瓔
楊瓊瓔
鄭正鈐
鄭正鈐
吳怡玎
吳怡玎
林德福
林德福
魯明哲
魯明哲
鄭天財 Sra Kacaw
鄭天財 Sra Kacaw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三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三十六條之一 中小企業開發公司對成立未滿五年之中小企業投資,得經中央財政主管機關核准,按其投資總額百分之二十範圍內,提撥投資損失準備,供實際發生損失時充抵之。在提撥五年內若無實際投資損失發生時,應將提撥之準備轉作第五年度收益處理。 中小企業開發公司得保留盈餘,不予分配,不受所得稅法之限制。 公司因解散、撤銷、廢止、合併或轉讓依所得稅法第七十五條規定計算清算所得時,依前項規定提撥之投資損失準備有累積餘額者,應轉作當年度收益處理。 第三十六條之一 中小企業開發公司對成立未滿五年之中小企業投資,得經中央財政主管機關核准,按其投資總額百分之二十範圍內,提撥投資損失準備,供實際發生損失時充抵之。在提撥五年內若無實際投資損失發生時,應將提撥之準備轉作第五年度收益處理。 公司因解散、撤銷、廢止、合併或轉讓依所得稅法第七十五條規定計算清算所得時,依前項規定提撥之投資損失準備有累積餘額者,應轉作當年度收益處理。
一、為加強對中小企業開發公司之鼓勵措施,且中小企業開發公司並非一般企業,係法律規定依法設立,並以協助政府扶持中小企業為主要目標,自不應按一般公司徵收未分配盈餘加徵10%的稅賦,如此不但削弱中小企業開發公司之投資動能,更限制了其發展方向。爰增訂本條第二項文字,使中小企業開發公司得保留盈餘,不予分配,不受所得稅法之限制。 二、原本條第二項移列為本條第三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