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兵役治罪條例刪除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四條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蔡適應
蔡適應
何志偉
何志偉
連署人
賴品妤
賴品妤
陳秀寳
陳秀寳
張廖萬堅
張廖萬堅
羅致政
羅致政
鄭運鵬
鄭運鵬
周春米
周春米
洪申翰
洪申翰
林宜瑾
林宜瑾
邱志偉
邱志偉
張宏陸
張宏陸
王美惠
王美惠
莊競程
莊競程
黃秀芳
黃秀芳
邱議瑩
邱議瑩
陳素月
陳素月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刪除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四條條文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十一條 (刪除) 第二十一條 犯第十九條或前條之罪者,所得財物應予追繳,並依其情節,分別沒收或發還被害人;被害人死亡時,應發還其合法受益人。 前項財物之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之。
一、本條刪除。 二、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第十條之三第二項,明定「一百零五年七月一日前施行之其他法律關於沒收、追徵、追繳、抵償之規定,不再適用。」。 三、按上述條文,相關規定應回歸刑法一體適用,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二十一條無獨立存在必要。
第二十四條 (刪除) 第二十四條 犯本條例之罪者,除現役軍人由軍法機關審判外,均由司法機關審判。
一、本條刪除。 二、軍事審判法第一條第一項明定「現役軍人戰時犯陸海空軍刑法或其特別法之罪,依本法追訴、處罰。」。已將現役軍人適用軍事審判機制嚴格限縮於僅有戰時方發動。 三、既軍事審判機制有上述嚴格限縮,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二十四條即與軍事審判法互相違背。 四、儘管本條確可透過修正文字達到與軍事審判法一致之規定;惟綜觀立法精神與實務,現役軍人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均透過司法機關追訴審判,條例第二十四條實無獨立存在之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