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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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三十六條 設計專利權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專有排除他人未經其同意而實施該設計或近似該設計之權。 設計專利權範圍,以圖式為準,並得審酌說明書。 專利設計權效力,不及於維修汽車或其他動機行駛之車輛,使其恢復原有外觀之零件。 | 第一百三十六條 設計專利權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專有排除他人未經其同意而實施該設計或近似該設計之權。 設計專利權範圍,以圖式為準,並得審酌說明書。 |
一、新增第三項。
二、鑑於汽車售後維修市場長期為原廠車商以零件「設計專利權」人之名所壟斷,除得主導、操控零件市場訂價外,更利用縝密的專利布局與專利訴訟,打壓、阻擾獨立維修零件製造廠商之營運與生存,產生不公平的競爭結果,導致消費者喪失原得選擇替代零件與享有合理價格的權利,嚴重影響消費者維修權益。
三、國際上多數立法例為解決前述此種專利權行使過當之問題,乃於國內專利法制納入所謂「維修免責條款」,針對以恢復汽車原有外觀為維修目的所製造、販賣、販賣之邀約、進口、使用之零件,免除於設計專利權之侵害責任以外,以開放汽車售後維修零件市場之競爭,從而達到保護國內消費者權益之效果。茲援引如英國、西班牙、義大利、荷蘭、波蘭、愛爾蘭、盧森堡、匈牙利、拉脫維亞及澳大利亞等相關國家之規定,考量汽車具耐久財之特殊性,爰增訂本項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