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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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入出國,不須申請許可。但涉及國家安全,或受委託涉及國家機密、軍事機密或國防秘密之行政法人之人員,應先經其服務、監督、委託機關或其授權之人核准,始得出國。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入國,應向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許可。 第一項但書所定授權之程序,及有關應經核准人員之範圍、核准條件、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分別由國家安全局、內政部、國防部、法務部、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定之。 | 第五條 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入出國,不須申請許可。但涉及國家安全之人員,應先經其服務機關核准,始得出國。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入國,應向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許可。 第一項但書所定人員之範圍、核准條件、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分別由國家安全局、內政部、國防部、法務部、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定之。 |
一、修正第一項、第三項。
二、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改制為行政法人,受國防部監督,鑑因其業務涉及國家機密、軍事機密、國防秘密,為維護國家安全及利益,對於該院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及相關業務之人員,出國應有適當之管制,爰修正第一項,增列監督、委託機關或其授權之人核准權責,以落實機密維護。
三、第三項補充服務、監督、委託機關之授權程序,應由有關機關訂定。此外,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已於一○七年四月二十八日改隸屬於海洋委員會,故併予修正機關名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