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趙天麟
趙天麟
莊瑞雄
莊瑞雄
連署人
蘇巧慧
蘇巧慧
陳柏惟
陳柏惟
湯蕙禎
湯蕙禎
陳亭妃
陳亭妃
郭國文
郭國文
王美惠
王美惠
江永昌
江永昌
余天
余天
羅美玲
羅美玲
林楚茵
林楚茵
高嘉瑜
高嘉瑜
邱泰源
邱泰源
黃秀芳
黃秀芳
陳歐珀
陳歐珀
趙正宇
趙正宇
蔡易餘
蔡易餘
洪申翰
洪申翰
張宏陸
張宏陸
林淑芬
林淑芬
李昆澤
李昆澤
蘇治芬
蘇治芬
沈發惠
沈發惠
范雲
范雲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五條 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入出國,不須申請許可。但涉及國家安全,或受委託涉及國家機密、軍事機密或國防秘密之行政法人之人員,應先經其服務、監督、委託機關或其授權之人核准,始得出國。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入國,應向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許可。 第一項但書所定授權之程序,及有關應經核准人員之範圍、核准條件、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分別由國家安全局、內政部、國防部、法務部、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定之。 第五條 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入出國,不須申請許可。但涉及國家安全之人員,應先經其服務機關核准,始得出國。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入國,應向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許可。 第一項但書所定人員之範圍、核准條件、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分別由國家安全局、內政部、國防部、法務部、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定之。
一、修正第一項、第三項。 二、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改制為行政法人,受國防部監督,鑑因其業務涉及國家機密、軍事機密、國防秘密,為維護國家安全及利益,對於該院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及相關業務之人員,出國應有適當之管制,爰修正第一項,增列監督、委託機關或其授權之人核准權責,以落實機密維護。 三、第三項補充服務、監督、委託機關之授權程序,應由有關機關訂定。此外,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已於一○七年四月二十八日改隸屬於海洋委員會,故併予修正機關名稱。